摘要:從結果無價值論立場出發(fā),符合財產犯罪入罪標準的財產侵權行為,原則上均構成侵犯財產罪。于此,在解釋論上,必須使各具體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外延形成周延關系,避免出現(xiàn)不應有的處罰漏洞。盜竊罪是轉移占有取得罪的基礎罪刑規(guī)范,對盜竊行為僅需界定為"解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即可,而不能將其行為方式限制為秘密或者平和、非暴力。盜竊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條;搶奪、搶劫、詐騙等轉移占有取得罪系盜竊罪的特殊法條;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應限于狹義的侵占行為,在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的場合,由于盜竊罪為職務侵占罪的特殊法條,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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