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被害人做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一,具有當事人和實質證人的雙重訴訟角色。雖然沒有必須出庭的義務,但卻有權全程參與刑事審判,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這就造就了我國刑事被害人地位的尷尬現(xiàn)象。只有被害人陳述制度存在的問題得到解決,才能使被害人陳述制度發(fā)揮其應有的價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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