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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有關網絡的法律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yōu)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chuàng)作可能。

一、網絡法及其研究內容
本文所稱的網絡法,是指與網絡有關的法律,起初人們稱為“Law of Internet”、“Law in Cyberspace”、“Law of Net”、“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and law”,近年來隨著網絡研究的深入,索性創(chuàng)造一個新名詞,使用較為固定的叫法“Internet Law”、“Onlinlaw”、“Cyberlaw”。不論網絡法的稱謂如何,網絡法不是一個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中產生出的新的部門法,它只是現(xiàn)有法律在網絡空間上的新的集合。
美國屬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問題的研究從來都注重對實際問題的解決,而不是首先去討論法律的概念與特征、法律關系、法律地位、法律體系。從美國目前的研究狀況看,還沒有哪一部論著給網絡法下定義,多數(shù)研究是從網絡法的內容入手,重在解決網絡上發(fā)生的實際 問題。
美國網絡法研究的內容大致涉及如下:
1電子商務
討論有關電子合同的形式、訂立與生效;電子支付、出口管制、網絡商務規(guī)則;尤其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ISP)的責任、網上交易納稅及對網絡消費者的保護等。美國《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確立了電子商務的五個原則:
(1) 私人企業(yè)應居網絡的領導地位,政府盡可能組織企業(yè)自律。
(2) 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的不當限制。網絡應該發(fā)展成為以市場導向為主的產業(yè),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做不必要的新規(guī)范。
(3) 如果政府必須參與,其目的必須在于支持與實施一種可預測的、極少的、一致而簡單的電子商務法律環(huán)境。
(4) 政府必須承認網絡的特殊本質。因特網的爆炸性成功,歸因于它分權化特性,沒有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由下而上的管理的傳統(tǒng)。過去60年以來所制定的關于通訊、廣播、電視的管理框架已不適應于網絡環(huán)境,政府應重新審查及修改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的現(xiàn)行法律與規(guī)范。
(5) 電子商務的推動應以全球為基礎。支持網絡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框架應該是在全球范圍內一致的、可預測的結果。這種結果與特定的買方或賣方所處的管轄地是無關的。
2 信息安全
涉及到數(shù)字簽字的形式與法律效力;電子記錄、法律對信息安全傳輸?shù)谋U稀T谀壳吧袩o一種有效手段來解決網絡安全問題的情況下,網絡安全要通過法律、行政、技術等綜合管理來實現(xiàn)。
3 知識產權
美國1995年白皮書是有關網絡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基礎,一切討論和司法建議皆基于此。以版權問題最為突出,涉及到作品的臨時復制(temporary copies)、網絡上文件的傳輸(digital transmissions)、數(shù)字出版發(fā)行(digital publication)、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數(shù)據庫的保護等。針對1996年WIPO的新的版權條約,美國作出了積極的反映,1998年“千禧年數(shù)字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基本上適應了著作權國際公約與鄰接權條約,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在適用現(xiàn)有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又提出了“避風港”或“安全港”責任,著作權的保護期也提高到70年。在商標的反淡化、域名問題、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也制定出一系列法規(guī)。
此外,有關言論自由、個人隱私、網絡上的反壟斷問題、網絡犯罪問題、網絡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網絡信息的技術保護體系方面也是研究重點。
二、美國法學院的網絡法教學
緊追網絡法律研究大潮,近年來美國法學院紛紛開設網絡法課程,其教學方法亦具有濃厚的網絡色彩,網絡法課程幾乎都是在網絡上進行實時在線教學。1996年春季,Wayne州立大學法學院Jessica Litman教授較早開設了網絡空間法講座(Cyberspce law seminer),1997年至少有18個大學法學院在網絡上開設了有關課程,1998年春季,又有5所大學開設此課,教學內容日趨深入。
筆者在此介紹一個專門的網絡法教學網址,從此網址上可以追索其它美國大學的開課情況以及課程的全部內容:jmls.edu/cyber/others.html1
網絡法課程教學的特點是:教授在網絡上設一個教學網頁(class Web site),將教學內容及進度要求作詳細介紹,選課的學生在網上報名、回答問題、進行討論及參加考試。站點所列課程都是一些活的網鏈,只要用鼠標擊點,立即進入具體課程的教學網址,教授要求學生必讀資料和選讀資料都通過網鏈指引,指引到的新的網址后,又會有進一步的指引,從而可以無限的利用網上資源。筆者瀏覽了加州大學法學院1998年春季由Pamela Samuelson教授主持的網絡法課程,深切感到,網絡實時在線教育給法學研究帶來的新的活力。
三、 對我國網絡法律問題研究的思考
1 網絡立法應基于現(xiàn)行法律的修改、補充及解釋
網絡上的法律糾紛只是一個新的法律現(xiàn)象,并不是新的法律問題,勿須制定一部新的網絡法典或制定一系列的網絡部門法,諸如有學者提出的網絡合同法、網絡信息法、網絡侵權法、網絡刑法等。網絡空間盡管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在網絡上發(fā)生的行為是實在的,它沒有離開人類社會,只是行為方式的改變。對于網絡上的法律糾紛,現(xiàn)有法律能夠解決的,自無必要另立新法?,F(xiàn)有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釋,必要時進行法律的修改和補充。
2網上法律資源的利用
網絡法律問題產生于網絡的應用之中,對網絡法的研究也應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研究手段。目前網絡上最大的法律庫是美國的 WESTLAW 和 LEXIS .如果擁有這兩個數(shù)據庫其中之一的使用權,即可以較為全面的利用網絡法律資源。WESTLAW 是一個沒有外延的數(shù)據庫,它實時的更新和補充其內容,在它下面有許多子數(shù)據庫,可以檢索到美國聯(lián)邦和各州的法律、法規(guī)、案例、公開出版物、大學論壇、外國法律、國際公約等,它幾乎可以將現(xiàn)有的法律資源一覽無余。
如果沒有 WESTLAW 的許可使用權,也可以直接利用各種瀏覽器,如:NESTCAPE、YAHOO 等進行檢索。但由于國內網上的塞車現(xiàn)象會使檢索時間浪費在資料的搜索及傳輸上??梢詫⑵綍r收集到的常用網址做成書簽,以減少檢索時間。筆者在此列出有關知識產權的研究網址,愿與讀者共享網絡資源。
1access.iplaw.com 提供知識產權立法及法律新聞,涉及到版權、專利、商標、計算機法等幾乎所有知識產權領域的期刊、文章。
2aipla.org/aipla/ 美國知識產權協(xié)會網址。
3kuesterlaw.com 提供知識產權有關的基本概念、政府機關網。
4fairuse.stanford.edu/ 斯坦福大學設立的“版權及合理使用”網站。內容非常豐富,使用后方能體會其價值所在。
5eff.org/pub/CAF/law/multimedia/handbook 該文論述了多媒體的保護,允許下載。(編著注:此鏈接可能有誤,請順著該網站目錄多查幾次)
注釋:
1 在這個網址上,列有34 所大學的開課情況,可以通過鏈接直接進入每一位教授的開課內容。以下以開課大學、課程名稱、開課教授及開課時間列出網絡法課程目錄。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yberspace/Internet law and policy courses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yberspace Law (David E. Sorkin Fall 1998)
Governace and Regulation of Cyberspace (David J. Loundy Fall 1998)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The Law in Cyberspace (Jessica Litman Fall 1997)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omputing and the Law (Peter D. Junger Fall 1998)
Chicago Kent College of Law Cyberlaw (Todd H. Flaming Fall 1996)
Columb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omuters, Privacy & the Constitution (Eben Moglen Spring 1998)
Edinburgh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Law (Lilian Edwards & Charlotte Waelde 1997)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Cyberlaw (Steve Gey & Jim Rossi Fall 1997)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 Cyberspace and the Law (Julie E.Cohen Fall 1998)
The Law of Information Privacy (Marc Rotenberg Fall 1998)
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Law and the Internet (Patrick Wiseman Summer 1998)
Harvard University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Arthur Miller et al. Spring 1997)
Internet and Society (Jonathan Zittrain Fall 1998)
Berkman Center Cyberschool Seminars
Loyola Law School (Los Angeles)
Internet Law (Jim Jenal [e-mail] Spring 1999)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thics and Law on the Electronic Frontier (Hal Abelson Fall 1998) (also Fall 1997)
Santa Clar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yberspace Law (Eric Goldman Spring 1998)
Seattle University Internet Law (Margaret Chon Spring 1998)
Southern Cross University Faculty of Law (Australia)
Cyberlaw (Brian Fitzgerald 1998)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Law of the Internet (Jane Kaufman Winn & Richard Warner Fall 1997)
Online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Jane Kaufman Winn Spring 1998)
Stanford Law School
Legal Issues in Cyberspace (Margaret Jane Radin Fall 1997)
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Computer Law Seminar (Peter L. Fitzgerald Fall 1997)
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
Computer Law & High Technology Law Seminar (Michael L. Rustad Fall 1998)
Cyberlaw (Cyrus Daftary Spring 1998)
Templ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yberspace Law Seminar (David G. Post Spring 1998)
Texas Tech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ourtrooms of the Future (Mitch Winick Fall 1998)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Boalt Hall School of Law Cyberlaw (Pamela Samuelson Spring 1998)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Mark Lemley Fall 1998)
University of Dayton School of Law Cyberspace Law (Tom W. Bell Spring 1997)
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 Network Law (Edward A. Cavazos Fall 1997)
University of Kagoshima (Japan) Department of Law
Internet and Law (Makoto Ibusuki & Tsuneharu Yonemaru Fall 1996) [in Japanese]
University of Kansas School of Law Law of Cyberspace (Kim Dayton Fall 1997)
University of Miami School of Law Law and the Internet (Michael Froomkin Spring 1998)
University of Michigan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Information Networks Policy Seminar (Jeffrey K. MacKie Mason Winter 1996)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Australia) Faculty of Law Cyberspace Law (Graham Greenleaf Session 1 1998)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School of Law Cyberspace Law Seminar (Laura N. Gasaway Spring 1998)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School of Law Cyberspace and the Law (Kevin D. Ashley Spring 1997)
University of Texas School of Law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Mark Lemley Spring 1998)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Edward A. Cavazos Fall 1998)
Wayne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 The Law in Cyberspace Seminar (Jessica Litman Fall 1998)
Yale Law School
Free Speech Telecommunications and Cyberspace (Jack Balkin Spring 1997)
2 該課程共分14 講:
CLASS 1 (1/21/98)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et and Cyberlaw(因特網及網絡法概論)
CLASS 2 (1/23/98) Commerce Infrastructure Issues(電子商務問題)
CLASS 3 (2/4/98) Copyright Issues In Cyberspace (Part I):Temporary Copies, Digital Transmissions and Fair Uses(網絡上的版權問題:臨時復制、數(shù)據傳輸及合理使用)
CLASS 4 (2/11/98) Beyond Copyright: New Rights in Database Contents(數(shù)據庫能否構成版權之外的新權利嗎?)
CLASS 5 (2/18/98) A New Commercial Law for Information? of ShrinkWrap Licenses and Copyright Preemption(關于信息的新的商法保護、開封合同及版權優(yōu)先理論)
CLASS 6 (2/25/98) Antitrust Issues in Cyberspace(網絡環(huán)境下的反壟斷問題)
CLASS 7 (3/4/98) Trademark and Jurisdiction in Cyberspace(網絡上的商標及司法管轄權問題)
CLASS 8 (3/11/98) Copyright Issues In Cyberspace (Part Ⅱ):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nd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s(版權管理信息及技術保護體系)
CLASS 9 (3/18/98) Export control/cryptography issues(出口管制及加密措施)
CLASS 10 (4/1/98) E Cash & Anonymous Payment Systems(電子結算系統(tǒng))
CLASS 11 (4/8/98) Privacy and Anonymity(隱私權)
CLASS 12 (4/15/98) Spamming as an Online Tort(垃圾郵件的侵權問題)
但是現(xiàn)階段我國針對保護信息化網絡安全的法制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雖然行進出臺了幾個法規(guī),但是相對快速發(fā)展的網絡技術以及日益嚴重的網絡問題,這些法規(guī)遠遠不能滿足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設的要求。
2加強信息化網絡安全的策略
地方政府在認清網絡安全存在的問題后,應當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科學策略,從技術水平、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意識等多方面來提升地方政府的網絡安全性能。
2.1提高地方政府網絡安全技術水平
首先,地方政府應注重引進和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通過高校教育培訓高素質網絡管理精英,堅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而為地方政府信息化網絡建設提供智力支持與人才保證。與此同時,為加強現(xiàn)有工作人員的網絡安全知識,地方政府可以委托有關行業(yè)或是網絡協(xié)會來舉辦短期基礎知識培訓班,以提高政府網絡安全技術的整體水平。其次,地方政府還要加大建設投入,建立一個能夠應對不同網絡安全等級的立體性安全防護體系,集防火墻、防病毒、檢測入侵及掃描于一體,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適當投資以及政策支持來鼓勵當?shù)乜蒲兴_發(f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件,為地方政府網絡安全提供堅實的技術基礎。最后,政府還應努力提高控制與應對網絡安全問題的能力。地方政府要致力于指揮調度機制和網絡安全通報制度的建立,并加大對自主研制生產網絡產品和安全防護產品的支持力度,還要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將網絡安全問題控制在可以解決的范圍,以保障地方政府的網絡安全。
2.2完善地方政府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
首先,地方政府要健全法律法規(guī)體系,充分利用政府頒布的管理辦法嚴格界定法律沒有覆蓋的網絡安全領域。此外,政府要不斷完善管理措施,并進一步調整現(xiàn)行的法令規(guī)章,通過加大執(zhí)法力度來凈化網絡環(huán)境,維護網絡安全,引導人們合理利用網絡,并積極遵循網絡使用法律。其次,地方政府還要加強自我管理,與信息中心加強合作,加速建立一個高層次、權威性的網絡安全領導機構以有效協(xié)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確定網絡安全管理標準,并依照此標準對網絡安全進行定期評估,從而進一步升級改進現(xiàn)有的網絡體系,以保證信息網絡的安全。最后,地方政府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網絡安全的監(jiān)管,積極干預網絡流行的不法行為,并利用相應的服務器對網絡上的禁止行為進行警告提示,科學過濾入侵的有害網絡信息;注重對網絡服務商的教育與管理,加強對地方網絡服務點自律宣傳,積極引導青少年文明上網,對制造網絡病毒、黑客攻擊以及竊取技術等不法行為進行進行嚴厲懲處。
2.3加強網絡安全意識
首先,地方政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應樹立正確的網絡安全觀念,加強對網絡安全的維護,在公務員培訓中加入對機關人員的網絡安全培訓,從而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提升安全防范意識,擺脫傳統(tǒng)的思維模式,突破網絡認識誤區(qū)。加強對對網絡黑客尤其是未成年人黑客的網絡道德和法律教育,使網民充分認識到權利、義務以及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使他們自覺遵守網絡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其次,地方政府應當利用合理有效的方式普及對網民有關于網絡法律法規(guī)及網絡知識的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網絡安全意識。例如,政府通過開辟專門的“計算機病毒防治”欄目,對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情況提供情況通報、預防措施、清除方法等技術服務,對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相關案例提供聲訊咨詢、網絡法律服務等等,提高全民的網絡安全意識。
3結語
一、網絡虛擬社會對傳統(tǒng)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的新挑戰(zhàn)
網絡虛擬社會以其獨特的存在方式,對傳統(tǒng)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的新挑戰(zhàn),促使管理體系、管理思維、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效果的進一步更新轉變。檢察機關作為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參與者、保障者和促進者,必須對這些新挑戰(zhàn)進行認真研究與分析,從而找到檢察機關在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具體方向和路徑選擇。
(一)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相對薄弱,要求管理體系實現(xiàn)“規(guī)范化”和“法治化”
我國對網絡虛擬社會的管理顯得相對薄弱。一方面,我國保障網絡虛擬社會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guī)欠完善,并且在執(zhí)法司法的實踐方面缺少具體法律標準;另一方面,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的主體具有多樣性。但是,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某些管理部門缺位現(xiàn)象較嚴重,真正堅守網絡虛擬社會管理職責的多是公安部門和文化部門。因此,須創(chuàng)新網絡虛擬社會管理體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實現(xiàn)有關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工作的法制保障與支撐;其次還應做到“有法必依”,督促管理部門依法規(guī)范行使自己的職權,真正做到執(zhí)法、司法“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二)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日趨增多,要求管理思維實現(xiàn)“新型化”和“多樣化”
隨著網絡虛擬社會的不斷深入發(fā)展,加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日趨增多,尤其是新型違法犯罪案件不斷出現(xiàn)。目前網絡違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類案件: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案件;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違法犯罪案件;危害社會風尚的違法犯罪案件。面對迅速蔓延的網絡違法犯罪態(tài)勢,須實現(xiàn)管理思維的“新型化和多樣化”。一方面,要根據網絡違法犯罪案件具體情況,認真考慮其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從而開展依法、高效、高質的打擊工作,真正做到“治標”;另一方面,要根據網絡違法犯罪發(fā)生的背景、過程和規(guī)律,認真研究其發(fā)生的深層原因,從而進行及時、全面、有效預防工作,真正做到“治本”。
(三)網絡呈現(xiàn)多發(fā)態(tài)勢,要求管理方式實現(xiàn)“陽光化”和“動態(tài)化”
傳播學上的“蝴蝶效應”在網絡社會可以得到最好的體現(xiàn),任何一條網民不經意間發(fā)到網絡上的信息,或者一張隨意的照片,都可能引發(fā)一場網民的集體行動,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如果對網絡處理不及時、不適當,就很可能引發(fā)實體現(xiàn)實社會的,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因此,在社會管理方式要進行改變和創(chuàng)新,破除原來的“神秘主義色彩”,通過“陽光化”和“動態(tài)化”的管理方式,積極向社會公眾傳播公共信息,及時回應社會公眾的質疑和訴求,充分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四)網絡虛擬社會主體規(guī)模迅速擴大,要求管理效果實現(xiàn)“社群化”和“自律化”
目前網絡虛擬社會主體規(guī)模將進一步迅速擴大。不計其數(shù)的網站和網頁,如果離開從業(yè)人員和機構的自律和機制,僅靠擁有“公權力”的管理部門把關,無論如何都難以收到最終的良好效果。因此,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效果就應該朝著“社群化”和“自律化”方向發(fā)展,管理部門應通過積極引導,整合資源,加快網絡行業(yè)自律機制建設,促進網絡行業(yè)自律意識覺醒。
二、檢察機關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職能作用
檢察機關應切實按照“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總要求,明確自身在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中的職能定位,充分利用自身獨特的優(yōu)勢,積極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積極推動有關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立法工作
1.充分發(fā)揮檢察調研優(yōu)勢,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立法工作。在美國,聯(lián)邦政府制定有關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未成年人互聯(lián)網保護法》和《1998年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等。在韓國,韓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主要有:《電信事業(yè)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和《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檢察機關應充分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將國外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對完善我國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的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形成高質量的關于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的立法建議書,積極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
2.積極發(fā)揮司法辦案職能,總結案件主要特征規(guī)律,推動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立法工作。檢察機關要始終堅持立足法律監(jiān)督的憲法職能,充分發(fā)揮自身司法辦案這一核心職能,針對所辦理的涉及網絡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認真研究、分析和整理,找出其中具有普遍性、規(guī)律性、全局性的問題,并提出富有價值的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的檢察建議,向政府有關職能管理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書,促進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規(guī)范參與網絡虛擬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二)果斷依法打擊在網絡虛擬社會中違法犯罪案件
1.協(xié)調配合,共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進行聯(lián)系溝通,充分發(fā)揮自身在刑事訴訟程序的獨特優(yōu)勢與作用。一方面,要對重大網絡犯罪案件適時提前介入偵查,完善“檢務引導偵查”機制,適時適當引導偵查,促進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依法、全面、客觀、高效展開;另一方面,要建立與審判機關之間的“法律適用聯(lián)絡”機制,加強對網絡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包括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的溝通和交流,進一步提高公訴案件質量,促使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開展。
2.法律監(jiān)督,嚴肅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查處職務犯罪、監(jiān)督公權力依法行使,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之一。檢察機關要積極通過查辦對于網絡虛擬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瀆職的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社會穩(wěn)定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促進網絡主管機關依法正確使用管理權力,保障私權利始終朝著健康的方向實現(xiàn),保障公權利始終沿著法治的軌道運行。
(三)充分做好在網絡虛擬社會條件下的檢務公開
1.加快建立“網絡虛擬檢察官制度”,推動網絡涉檢工作及時開展。檢察機關可以借鑒“網絡虛擬警察”的設立模式和經驗,在檢察機關官方網站上以及一些與檢察機關有重要關聯(lián)的網站上,設立“網絡虛擬檢察官”,通過接受網民的舉報、傾聽網民的訴求、回應網民的質疑,進一步加大對涉檢網絡輿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時將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防止網絡虛擬社會的謠言演變成為現(xiàn)實生活中大規(guī)模的。
2.藝術使用“檢察微博”,實現(xiàn)檢務公開工作思路的及時轉化。檢察機關要及時更新傳媒技術理念,改變以往“案件處理完畢”再說的工作模式,學會“邊處理事故邊信息”的方式,及時進行檢務公開,并主動把處置事件的過程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虛心解答公眾的質疑。檢察機關應通過建立專門的檢察微博隊伍和制度,及時反饋社會關切,防止“小道消息”甚至謠言的廣泛傳播,引導網絡輿論良性宣泄,促進網絡信任逐步提高,實現(xiàn)網絡互動健康發(fā)展。
(四)努力促進網絡虛擬社會自律機制和意識全面構建
巴塞爾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yè)務的風險管理》()中將電子銀行的業(yè)務風險分為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以及跨國風險等。筆者本文主要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網絡銀行運行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并嘗試探尋其防范對策,以期為網絡銀行的運營構建一個安全的外部法律環(huán)境。
一、網絡銀行法律風險的成因
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是指由于違法或因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而導致的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于網絡銀行機構及其客戶違反或不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等帶來的風險;二是由于現(xiàn)行的關于網絡銀行方面法律的缺位或不嚴謹而造成的風險。
網絡銀行法律風險的成因,首先是由于網絡的匿名性所導致的。在虛擬的網絡環(huán)境下,原先可能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交易行為,現(xiàn)在都是在單獨一人的環(huán)境下做出的。一方面,個體在單獨的環(huán)境下,容易放縱其個人行為而放松對自我的道德約束;另一方面,單一個體的行為沒有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社區(qū)約束環(huán)境,也即失去了道德譴責的公眾部分,使人們的外部約束底線更低。加之,在網絡發(fā)展還不夠發(fā)達的情況下,人們總是抱著一種不被發(fā)現(xiàn)的僥幸心理,更加重了對自我行為的放縱程度。在這種條件下,一些在非網絡環(huán)境下不可能發(fā)生的違法行為,在虛擬的網絡環(huán)境中也有可能變成現(xiàn)實。
其次,在網絡環(huán)境下,網絡銀行沒有實體辦公地點,銀行與客戶間也就不會有面對面的交流,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網絡的傳輸來完成。網絡的技術性使傳統(tǒng)銀行方面的法律面臨新的挑戰(zhàn)。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形式以網絡為載體的時候,就會面臨如何確認合同是否成立、簽約時間、簽約地點以及證據的保存與獲取等等一系列的問題。
再次,網絡銀行屬于一種新生事物,發(fā)展還不夠完備?,F(xiàn)在遇到的問題需要解決,現(xiàn)在沒遇到的問題也可能隨時出現(xiàn)。在這種情形下,就產生了社會發(fā)展的日新月異與法律追求穩(wěn)定的特性之間的矛盾沖突。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網絡銀行中不斷出現(xiàn)的新問題又希望法律給予一個確定的解決方法。于是不可避免地就會有一些問題現(xiàn)行法律還沒有做出回應;有一些問題由于其新穎性,法律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回應方式;還有一些問題,雖然法律已經做出規(guī)定,但由于問題的新形態(tài)的出現(xiàn),使得原有的法律規(guī)定明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所有這些,都是導致網絡銀行發(fā)展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的原因。
二、網絡銀行法律風險的表現(xiàn)形式
由于網絡銀行發(fā)展的日新月異,網絡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呈現(xiàn)出越來越多樣的形式。筆者認為,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xiàn)為:
(一)缺乏關于網絡銀行信息自由、信息公開方面的規(guī)定。我國網絡銀行方面的法律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關于網絡銀行信息自由、信息公開方面的規(guī)定還是一個空白。網絡銀行憑借先進的技術支持為客戶提供便捷的服務,客戶與網絡銀行之間處于一種完全的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蛻魧W絡銀行的了解只能是通過其網站上的自我宣傳以及客戶之間的口口相傳。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法律應當規(guī)定網絡銀行負有一定的信息公開的義務。
(二)對客戶的隱私保護不足??蛻舻碾[私保護問題,在傳統(tǒng)的銀行環(huán)境下就已經存在,但是在網絡銀行環(huán)境下,由于銀行持有客戶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傳播的便捷性使得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問題更顯緊迫。為確保網絡銀行的安全運營,銀行往往要求客戶填報大量真實的個人信息,并掌握客戶的金融財務信息。雖然當前的銀行法律體系規(guī)定了銀行保守客戶秘密的義務,但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特殊情況做出專門規(guī)定,更沒有關于銀行未能履行保護客戶隱私的義務所應該承擔的責任機制。由于網絡所具有的脆弱性,個人隱私與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受到嚴重威脅,因而需要專門規(guī)定銀行對客戶隱私保護的法律來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三)銀行與客戶及相關服務提供商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發(fā)生風險的情況下,網絡銀行與客戶以及網絡銀行服務的技術提供商以及認證者等第三方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多是由網絡銀行與客戶或者是與相關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合同來規(guī)定。私法領域崇尚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xié)商,對于網絡銀行與相關交易者之間的責任由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本無可厚非。但是在銀行與客戶實力對比懸殊,尤其是在雙方之間簽訂格式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法律仍然不予干涉,那么在各方力量的對比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甚至被損害。
三、網絡銀行法律風險的防范對策
針對網絡銀行面臨的以上法律風險,有必要采取合適的措施予以防范,以保障網絡銀行的安全運行。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防范:
(一)嚴格客戶準入監(jiān)管。網絡的虛擬性是針對個人一些休閑娛樂等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而言的。對于網絡銀行交易而言,為確保交易的安全性,銀行需要對客戶的身份進行驗證,首先從準入上把好關。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可以增強銀行對客戶的了解,有助于銀行鑒別優(yōu)質客戶;另一方面可以警示客戶其交易行為并非處于無人監(jiān)管的狀態(tài)下,可以加強其自我約束的程度。
(二)規(guī)定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網絡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并非強制其公開所有的信息,而是對影響客戶決策的有關技術標準、風險提示等方面信息的披露。而對于單一客戶的交易信息而言,則要求銀行需對該客戶公開其賬戶的每一筆交易記錄,以方便客戶及時了解自己交易賬戶的變動情況。
(三)加強對客戶隱私的保護。筆者認為歐盟1995年的《保護個人享有的與個人數(shù)據處理有關的權利以及個人數(shù)據自由流動的指令》(簡稱《數(shù)據保護指令》)中的規(guī)定值得借鑒。該《數(shù)據保護指令》為“數(shù)據主體賦予了一系列重要權利,包括有權獲取數(shù)據,有權知道數(shù)據源自何處(如果此類信息是可知的話),有權要求糾正不準確的數(shù)據,有權將不法處理數(shù)據者訴諸法律,有權在某些情形下收回其允許使用數(shù)據的許可等1”。依該指令之規(guī)定,個人數(shù)據所涉及的個人系該數(shù)據的主體,個人數(shù)據即歸數(shù)據主體所有;未經數(shù)據主體明確同意,不得披露個人數(shù)據;數(shù)據用戶對個人數(shù)據的使用權限于經數(shù)據主體同意的目的和用途,未經許可,數(shù)據用戶不得向他人轉讓該數(shù)據使用權2。該保護指令還要求各成員國應采取適當?shù)募夹g措施和組織措施,以保護個人數(shù)據不會意外丟失、免遭意外破壞或不受非法破壞,使個人數(shù)據——特別是當數(shù)據處理需要在某個網絡中進行數(shù)據傳輸時——未經授權不被擅自改變、泄露或為他人所得,并且應禁止其他任何非法形式的數(shù)據處理。
(四)明確銀行與客戶及相關服務提供商之間的責任劃分??蛻粼谂c網絡銀行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往往處于弱者的地位。網絡銀行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格式合同條款等,總是會限制客戶的權利而擴張其自身的權利。加之,網絡交易的所有數(shù)據材料都處于網絡銀行的掌控之下,更容易修改或刪除對其不利的信息,使得客戶利益的保障更為困難。因此,適當?shù)淖龇ㄊ亲⒁饨菇灰缀贤懈鞣N對客戶歧視或不公平的規(guī)定,并應在具體風險的分擔上給消費者以相應保護。只有這樣做才符合經濟法上保護弱者合法權益,注重實質公平的原則。
綜上,在網絡技術飛速發(fā)展的今天,網絡銀行不可避免地面臨社會的發(fā)展與法律追求穩(wěn)定之間的矛盾,會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風險。而網絡銀行的安全性問題則是保障網絡銀行長遠發(fā)展的基石,失去了安全方面的保障,網絡銀行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在保證網絡銀行寬松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的基礎上,更要注重從法律上防范風險,引導網絡銀行健康、有序地發(fā)展。
參考文獻
以企業(yè)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xù)活動階段。
1.1調研階段問題
1.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在開展企業(yè)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shù)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1.1.2行業(yè)競爭狀況互聯(lián)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xiàn)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yè)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huán)境及廣大企業(yè)的利益。
1.2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1.2.1交易的安全問題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xiàn)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yè)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lián)網實現(xiàn)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lián)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1.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聯(lián)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tǒng)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shù)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F(xiàn)今我國還沒有規(guī)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guī)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shù)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shù)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shù)據還是會發(fā)生系統(tǒng)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1.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huán)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
1.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xiàn)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fā)放和管理用戶的數(shù)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yè)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xiàn)商業(yè)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yè)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xiàn)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1.3后續(xù)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1.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ヂ?lián)網環(huán)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yè)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1.3.2爭議的解決一旦企業(yè)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tǒng)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guī)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2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2.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yè)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yè)總體經營戰(zhàn)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yè)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tǒng)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tǒng)紙質文件在數(shù)據生成、儲存、
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tǒng)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shù)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lián)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guī)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xié)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guī)時,要盡量向國際規(guī)則靠攏,使企業(yè)少走彎路和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一)虛擬財產的定義
所謂網絡虛擬財產是指用于網絡中的、無形的、可進行網絡交易的財產。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中的應用、網絡調查、Q幣、網絡尋呼等一系列產品。在網絡游戲中,玩家可以用游戲幣買更高級的武器升級。在騰訊一系列的服務中,Q幣可以看作是無所不能的工具,Q幣可以用來支付購買網絡人物的衣物、游戲幣、辦理各項業(yè)務等。
(二)虛擬財產的特征
根據虛擬財產的表面特征和與其他有形財產比較,虛擬財產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虛擬性,價值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獨立性,可轉讓性。
1.虛擬性
虛擬性是虛擬財產的本質特性,也是它不同于其他有形財產之所在。有形財產除是實實在在的物外,有些還有證件來證明它的所屬;而網絡虛擬財產是通過網絡技術反映出來的,基于軟件而存在,它不能兌換成現(xiàn)金,不能在現(xiàn)實生活中使用。它是無形的,摸不到,拿不到手中,但卻又可以感受到的。虛擬財產在網絡的世界里,可以用來兌換游戲道具,可以用來支付網上的各種費用,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shù)字信息。
2.價值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其價值性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交換價值;二是使用價值。其交換價值體現(xiàn)在網絡虛擬財產可以用來交易,這種交易可以是運營商與玩家之間的交易,也可以是玩家與玩家之間的交易。玩家通過自己的積累從運營商那里換取游戲的高級武器,玩家之間也可以商定交換彼此的游戲道具。其使用價值體現(xiàn)在玩家可以用虛擬財產與運營商交換,將虛擬財產換成自己想要的武器道具,玩家也可以通過服務平臺,從其他的玩家那里獲得想要的武器道具。正因為它的價值性,所以很容易被侵犯,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虛擬財產受侵犯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需要立法對其加以保護。
3.可支配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可支配的,它也是權利客體的一種。如何去支配,要看它的主體。如果主體是運營商,他們有權將虛擬財產賣給玩家,也有權將其升級,確定其價格;如果主體是玩家,他們有權運用虛擬財產,與其他玩家交換,或者是通過服務平臺將自己現(xiàn)有的虛擬財產升級。
4.合法性
任何財產的取得或所有都應該是合法取得或合法所有的,否則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合法是指某種行為在法律范疇內被認可。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表現(xiàn)在:
(1)虛擬財產的來源途徑是合法的。它既不是玩家偷盜過來的也不是玩家搶過來的,而是玩家投入時間和精力換來的?;蚴墙涍^網絡服務平臺的許可,與運營商之間交易的。
(2)不管是玩家還是運營商,他們在運用虛擬財產的時候,都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利,他們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權利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5.獨立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獨立存在的。物相對來說都是具有獨立性的,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網絡虛擬財產也不例外,也是獨立存在的。雖然說它是依賴媒介和軟件而存在,但是它卻不像其他的有形財產那樣,和其他的權利(比如相鄰權)有關系,它是獨立存在的。這就是虛擬財產和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正是因為它具有獨立性,才可以和有形財產進行比較。
6.可轉讓性
同有形財產一樣,網絡虛擬財產可以通過客戶帳號實現(xiàn)從玩家到玩家的轉讓,也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平臺從商家轉讓到玩家,而這個轉讓的過程是以虛擬的游戲金幣作媒介的。從運營商到玩家的轉讓也可以看作是形成了一個合同,由玩家支付金幣或卡點,運營商提供道具及服務。同時這種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三)保護虛擬財產的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網絡技術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事實上已發(fā)展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yè)鏈,網絡經濟也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fā)展動力的一部分。類似的網上購物、網上交易,不僅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而且節(jié)省了很多時間,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相較于網絡經濟的高速發(fā)展,我國的法律制度卻沒有與之相關的法律保護和救濟。由此,不少人鉆法律的空子,引發(fā)了許多關于虛擬財產的案件。因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權利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實施保護,造成社會秩序紊亂,阻礙中國網絡經濟乃至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此外,司法體系不能對公民提供有力的保護和救濟,也很有可能造成局部的不穩(wěn)定。作為一個法制國家,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路線,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更加重要。
因此,加強保護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體現(xiàn)依法治國的基本路線,有利于促進網絡經濟的發(fā)展,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
二、現(xiàn)有虛擬財產的保護機制
(一)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保護機制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對虛擬財產實施立法保護。韓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運營商而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無權對其做肆意的篡改或刪除?!蔽覈_灣地區(qū)《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3項中規(guī)定:“電磁記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制成之記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根據我國臺灣地區(qū)“刑法”規(guī)定,電磁記錄屬于“以文書論”的范疇,具有某種物的屬性。因此,網絡游戲中的虛擬“寶物”、電子信箱、號碼等等都是電磁記錄。目前一些制定了有關虛擬財產保護法律的國家和地區(qū)都是將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來規(guī)范的。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律認定玩家對虛擬財產具有支配、處分、移轉、拍賣的權利。韓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虛擬財產獨立于運營商,屬于玩家獨自占有。這些都說明了這些國家和地區(qū)是將虛擬財產相關權利作為物權進行規(guī)范的[1]。
首先來看一下韓國關于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網絡游戲最發(fā)達的韓國,法律已明令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韓國明確規(guī)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網絡財物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并無本質的區(qū)別[2]。
在韓國,根據韓國警察廳的統(tǒng)計,僅2002年1月到10月,與網絡有關的犯罪達到2.5萬件,其中與網絡游戲有關的虛擬犯罪占到26%,達到6519件。另據首爾警察廳搜查部發(fā)表的電腦犯罪現(xiàn)狀調查結果顯示,全體犯罪中網絡游戲的黑客攻擊及欺詐占47.9%,一般欺詐占10.7%,黑客及病毒傳播占7.4%,個人信息侵害占6.1%。
目前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qū)的司法也都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以《刑法》保護,對于侵犯虛擬財產的犯罪案件,已經出現(xiàn)許多刑事判例[3]。
(二)國內的保護機制
第一,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綜觀全國來看,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只是在其他法律的類似條款下尋找依據,并沒有真正的納入到法律中,也沒有專門的機關來負責這一問題的解決。發(fā)生爭議之后應該找什么機構,依靠什么去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程序是什么,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能是按照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及程序進行爭議的解決。沒有一個完整的體制來保證實施,公民的權益怎能不受到侵害。
第二,立法不夠健全。
在我國,網絡上的虛擬財產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其主要原因在于現(xiàn)行法律包括《憲法》和《民法通則》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并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也不屬于現(xiàn)有的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因此出現(xiàn)了很多玩家在丟失財物后投訴無門的現(xiàn)象。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已經有了不少關于虛擬財產的判例,但是沒有明確的保護虛擬財產的法律和條例。目前我國雖頒布和實施了《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但是對虛擬財產的保護還是空白。所以為了保護玩家的合法利益,促進網絡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加快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制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性法律法規(guī)等關鍵問題”迫在眉睫。
三、我國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有一個判例。被告人孟動竊取被害單位上海茂立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帳號和密碼后,提供給被告人何立康,兩人密謀由孟動通過網上銀行向買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線充值系統(tǒng)竊取Q幣,然后為孟動通知的買家QQ號進行Q幣充值。從2005年7月22日18時32分至次日10時52分,何立康從茂立公司的帳戶內共竊取價值人民幣24869.16元的Q幣33298只,竊取價值人民幣1097.5元的游戲點卡50點的134張,100點的60張。處理結果: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孟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何立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理由是,被害單位茂立公司作為騰訊公司、網易公司的代銷商,其帳戶內的Q幣和游戲點卡對應著其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享有的財產,一旦失竊,便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對這些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財產權利。被告人孟動、何立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lián)網共同竊取茂立公司價值人民幣25948.16元的Q幣和游戲點卡,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財產權利,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shù)額巨大[4]。
該案最后以盜竊罪對兩位被告人作出判決。“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虛擬財產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上海市黃埔區(qū)法院對該案件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具有超前性的。同時,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法律的不夠健全,虛擬財產急需保護。
近年來,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引起的糾紛案件屢屢出現(xiàn),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沒有健全的體制。虛擬財產的財產性和物權性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的規(guī)定,受害者無法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司法機關接到這類案件也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從下手。
根據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性及其特點,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保護:
首先,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當發(fā)生爭議的時候,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平等、自愿、公平地去解決雙方在虛擬財產交易之中的產生的問題。和解既可以節(jié)省雙方的經濟支付,還可以使雙方在滿意的情況下將問題解決。
其次,當和解無效時,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設立獨立的虛擬財產糾紛處理仲裁委員會,完善仲裁體制,統(tǒng)一處理玩家提交的虛擬財產糾紛申請。建立公平、公正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規(guī)范合理、有效的仲裁程序。從網絡游戲資深從業(yè)人員、法律專家、玩家代表中選取合格的仲裁員,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這就使得雙方當事人有了充分的選擇權,而且程序也簡單靈活。
最后,當和解與調解都不能解決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訟。法院可以就案件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作出判決。充分發(fā)揮法院的作用,讓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處理玩家與玩家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因虛擬財產產生的糾紛,以民法等法律為依據,作出公正的判決。
第一,物權法上的保護。
虛擬財產,雖然是虛擬無形的,但是在虛擬游戲的世界中,卻可以用來交換道具,它在網絡的世界里是“現(xiàn)實”存在的,玩家們在游戲的世界中,對它們是占有的。從這一點看,網絡虛擬財產和現(xiàn)實財產沒有什么區(qū)別,只不過是它的存在要依靠媒介,依靠網絡。
這種物權與傳統(tǒng)用益物權有類似之處——具有期限性。兩者產生的基礎同樣是債權。玩家在游戲的時候,必須與運營商訂立合同。這些合同就如同虛擬世界中的法律,規(guī)范和限制玩家在虛擬世界中的行為。而在虛擬世界中,玩家對虛擬財產的排他占有,對盜取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占、損害其虛擬物的人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這種保護實質上已經屬于物權法上的保護方式[4]。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權更像是一種定限物權。玩家看重的是虛擬財產的價值,它在游戲中的功能,這與用益物權是類似的。所以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可以參考用益物權的相關規(guī)則,由受害人向侵權人追究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知識產權法上的保護。
知識產權上的保護,主要是對于運營商來講的。網絡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凝結了網絡游戲開發(fā)商的智力勞動,因此是智力成果,所以也可以通過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玩家在游戲過程中耗費了時間和精力,也有智力性的腦力支出,可以認為是具備了創(chuàng)造性。在經濟社會中,網絡虛擬財產是新的時代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它不同于其他財產,它是無形的,但又是有價值的。在這兩種性質上與知識產權的性質不謀而合,所以通過知識產權法來保護,也是可以參考的。
運營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游戲研發(fā)成果,可以像保護知識產權一樣去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研發(fā)成果,防止不法分子打著自己的旗號去欺騙玩家。
第三,侵權法上的保護。
有關虛擬財產的案件中,通常是第三人竊取玩家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第三人對權利人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的竊取,侵害了玩家的利益,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法上的保護。
第三人竊取了玩家的網絡虛擬財產,毫無疑問應對玩家所受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當找不到第三人時,筆者認為,運營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運營商對玩家提供了服務,運營商的科學技術也遠遠要高于玩家,而且兩者之間是有服務合同的,運營商應該保證玩家在消費時財產的安全,運營商應該對玩家的虛擬財產進行保護。若是第三人明確,但是運營商也有疏忽的地方,則運營商也應對玩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三者之間的責任原則,可以考慮如下:第一,運營商的科技能力比玩家強得多,當玩家的權利被侵害時,當運營商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玩家又無過錯,應該由第三者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明確,雙方又都無過錯,可以根據情況,分別承擔責任。第二,第三人不明確,而運營商也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由運營商來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如果是玩家自己的疏忽,因錯誤的操作而泄露了密碼,除非是自己故意泄露密碼,或者是運營商已經多次通知玩家?guī)ぬ柎嬖陲L險而玩家不理睬的情況下,否則運營商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借鑒《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分擔責任。
(二)規(guī)范網絡虛擬交易平臺
保護網絡虛擬財產,需要建立一個整合性、統(tǒng)一性、組織性的虛擬交易平臺,形成標準統(tǒng)一的虛擬交易規(guī)范化流程。形成統(tǒng)一的門檻,讓虛擬交易在規(guī)范化的制度下健康發(fā)展。這不僅需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還需要運營商的配合及支持;當然也少不了網民的肯定、支持和配合。建立一個健康的交易平臺,有利于促進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fā)展。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政府的政策扶持,充分發(fā)揮政府職能。
第一,運營商的責任。
規(guī)范網絡虛擬交易平臺,運營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虛擬財產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在游戲運營商的監(jiān)控之下完成,運營商的服務器上能夠記載交易的全過程;玩家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運營商的系統(tǒng)遭到破壞,服務器上可以記錄下整個過程,這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據。所以,要充分發(fā)揮運營商的作用,明確運營商的責任,規(guī)定其在虛擬交易中的權利和責任。筆者認為運營商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fā):首先,游戲運營商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其次,運營商應保存一定期限內所有交易數(shù)據的備份,以便在發(fā)生侵權糾紛時提供證據;第三,運營商與玩家之間有服務合同,運營商應盡自己所能去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當玩家的利益被侵害時,運營商在盡到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補充賠償?shù)呢熑?。當運營商發(fā)現(xiàn)系統(tǒng)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玩家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玩家及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當玩家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玩家有權申請救助,這是他們作為一個消費者的權利。在享受權利后,他們也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玩家及消費者也應該自覺地遵守市場規(guī)則,正確地看待網絡,樹立正確健康的游戲觀。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和承擔應承擔的義務的同時,玩家對虛擬財產的認識也應該更進一步。認識到保護虛擬財產不止是自己要盡到注意保密的義務,運營商也應該盡到保護的義務,二者相互結合,更有力地打擊不法行為。
在信息產業(yè)化時代,網絡游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特別是青少年,作為新生的一代,對新的事物接受得也比較快,當然也會受到網絡的熏陶。在不少的案例中,很多犯罪的主體都是年紀比較小的青少年。正確引導青少年,使他們正確地看待網絡游戲,樹立正確而健康的游戲觀,不僅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fā)展,更有利于社會經濟的進步。
第三,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構。
一個好的體制,當然少不了監(jiān)督機構。設立網絡虛擬第三方監(jiān)管機構,既可以監(jiān)督運營商的營運模式,也可以為玩家及消費者提供一個保護自我的途徑,從而使網絡經濟走向正軌。
關鍵詞:消費者個人信息 法律保障 互聯(lián)網時代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人們已經進入了大數(shù)據時代。在網絡便捷、迅速的前提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由于缺乏系統(tǒng)的法律保護,存在泄露的危險。但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條文而言,并沒有對個人信息做出具體規(guī)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難度。另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是必要的。如不法分子通過技術手段竊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傳播、買賣,從而影響了網絡消費安全環(huán)境的構建;沒有經過消費者本人同意就擅自公開、泄露、使用、竊取其信息,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網絡環(huán)境是否安全與經濟效益的發(fā)展密切相關等。因此,不斷的完善法律保障,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到侵犯。下面我們主要針對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進行分析,從而提出相關的法律保護措施。
一、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障的現(xiàn)狀
(一)法律保護不完善
就目前法律保障的情況來看,雖然有相關的法律在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是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具體實施卻并不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時,維權過程十分困難,如具體賠償無法確定、舉證過程艱難、訴訟成本高等。
(二)缺乏統(tǒng)一的監(jiān)管機構
現(xiàn)有的監(jiān)管機制屬于一種事后救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另外,還有多個部門、多頭管理的現(xiàn)象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jiān)管的落實力度。
(三)消費者對個人信息缺乏保護意識
現(xiàn)有的許多網絡平臺都要求消費者填寫個人信息,大部分消費者都會將真實的信息全部填寫上去,而不會考慮到信息泄露的危害。在信息泄露后,也不會積極的進行維權。
(四)網絡運營商的行業(yè)自律性差
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中,缺乏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具體保護規(guī)定,導致網絡運營商無法真正的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不被泄露。雖然網絡運營商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具有保密義務,但是法律中并沒有對其行為的硬性規(guī)定,致使網絡運營商缺乏行業(yè)自律性,給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一定的危害。
二、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相關建議
(一)M一步完善立法
首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舉證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消費者在其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時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保護。網絡的廣泛應用,網絡環(huán)境的復雜、多變,都促使信息安全存在泄露的隱患。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到侵犯,網絡環(huán)境中應該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被泄露,讓經營者承擔自己沒有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其次,設立統(tǒng)一的、明確的民事賠償標準。由于個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在短時間內無法進行評估,因此,我們需要確立一個最低標準,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降低消費者的損失。另外,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不被非法使用,國家需要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提高經營者、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的重視度。最后,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guī),對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做出規(guī)定,減少因規(guī)定不明確,而導致信息泄露后無法進行維權的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二)設立專門的監(jiān)管體制
多部門監(jiān)管、多頭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為了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我國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監(jiān)管部門,按照內外共同監(jiān)督、自上而下的原則進行監(jiān)管。首先,我們可以設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個人信息儲存機構,收集、儲存、填報、采用個人信息,并按法律規(guī)定對相關環(huán)節(jié)進行維權監(jiān)管。其次,設立獨立的網絡監(jiān)管活動,嚴厲打擊倒賣、竊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并加強對網絡運營商的監(jiān)督力度。最后,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的行為要進行調查、審核,從而進行相關的處理,來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
(三)加強有關個人信息重要性的宣傳
由于消費者對其相關信息缺乏保護意識,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對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進行宣傳,從而盡量減少因消費者保護意識的缺乏而導致信息泄露的現(xiàn)象的發(fā)生。另外,通過宣傳促使消費者在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時提高法律意識,積極的行使法律保護的權利,采取維權行為。最后,網絡運營商應該不斷的提高自律意識,通過行業(yè)自律來維護網絡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可靠。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主要分析了互聯(lián)網時代下,消費者個人信息在法律保障方面中存在的不足,并對這些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進行分析、探討,從而提出了解決措施,充分發(fā)揮了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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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商品;市場交易;多元行政觀;監(jiān)管
中圖分類號:F20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2-0051-02
近幾年,網絡商品交易作為一種新型的購物方式火速發(fā)展。網絡商品交易在給人們帶來便捷和實惠的同時,也帶來了種種侵害――例如網絡欺詐、網絡虛假宣傳、網絡“碰瓷行為”等等。在這種新的形勢下,政府如何進行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就成了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目前學術界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主要側重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但是并沒有從多個角度進行完整的框架分析。本文以羅森布魯姆的多元行政觀為分析模型,他主張以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種視角來看待公共行政。另外本文還結合了發(fā)達國家在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方面的經驗分析我國如何完善網絡商品交易的監(jiān)管。
一、網絡商品交易的特征
(一)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的特征
網絡商品交易的方式多樣、不斷創(chuàng)新。目前占據主要市場的網絡商品交易方式有C2C、B2C、團購(圖1)。從這幾種方式來看,C2C依然占據著主要市場,據統(tǒng)計2011年C2C市場的交易額達到了6095億元。由于網絡商城的不斷發(fā)展,網絡交易平臺不斷完善,B2C模式的交易額也逐年增加,2011年達到了1530億元。而團購模式作為近幾年興起的方式之一由于其具有較強的范圍經濟性和聯(lián)結經濟性,發(fā)展是勢頭極為強勁。
網絡商品交易在地區(qū)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從2011年中國網絡市場交易額的區(qū)域結構圖(圖2)來看,網絡商品交易的發(fā)展與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有著很大的相關性。①
(二)網絡商品交易客體的特征
網絡商品交易客體即我們所說的網絡商品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一般將其分為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兩類。網絡商品交易涵蓋了服裝、食品、圖書、音像、電子產品、家居日用品以及各種虛擬游戲產品等等。據統(tǒng)計,我國網絡商品交易中,服裝箱包類、3C家電類、化妝品類、母嬰類和圖書音像類所占比例較大,但是每種商品的比例都不是很大(圖3)。
(三)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的特征
網絡商品交易行為較傳統(tǒng)交易行為來說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從交易環(huán)境來說,網絡商品交易行為依靠網絡進行,具有不穩(wěn)定和不安全的因素。這就很容易帶來安全問題,這就是我們進行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的主要工作之一。第二,由于網絡主體的復雜性和地域性,這就造成了信用問題和物流問題。這要求我們在進行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問題時要重視解決信用問題,并且要加強對物流系統(tǒng)的管理。第三,我們在進行網絡商品交易之后,往往會對銷售者進行評價,而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這一特點惡意給銷售者差評,這就是我們俗稱的“碰瓷行為”。這要求我們在對網絡商品進行監(jiān)管時,不僅要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還要重視維護銷售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現(xiàn)狀及問題
(一)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的成就
目前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的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交易規(guī)模逐年大幅度提升。網絡商品交易比重的增加提醒著我們,提高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的監(jiān)管水平已經刻不容緩。2000年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網站銷售信息行為的通告》,開始了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地方性立法的初探。2010年5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10年7月1日開始實行。這一辦法以“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fā)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fā)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指導思想和原則。它的出臺為國家規(guī)范網絡商品交易的市場秩序、保護網絡商品交易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保障和法律支持;促進了我國網絡經濟地健康發(fā)展,為網絡商品交易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二)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的問題
從政治視角來看,雖然我國十分重視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但是行政機關缺少網絡技術性人才,網絡監(jiān)管平臺及信息化系統(tǒng)難以建立這一問題依舊存在。除此之外,由于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有別于其他類型的監(jiān)管工作,要求執(zhí)法人員除了具備工商監(jiān)管職能之外,還應具備電子商務監(jiān)管職能,目前我國的監(jiān)管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并不完善。從管理視角來看,由于網絡商品交易涉及范圍十分廣泛――例如物流配送系統(tǒng)、電子支付系統(tǒng)以及網絡服務器管理維護等等內容――這造成了監(jiān)管工作不能涵蓋到網絡商品交易活動的方方面面。另外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的形式不斷創(chuàng)新和變化,例如團購、境外代購、秒殺、網上拍賣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興起,這些也給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雖然我國規(guī)定網絡商品交易主體要實行實名制管理,可實際上僅僅只有三分之一的地區(qū)基本落實了這項規(guī)定。從法律視角來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例如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不平衡、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特點把握的不夠準確等等。
(三)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國外經驗借鑒
美國作為網絡和網絡經濟的發(fā)源地,其網絡經濟的發(fā)展規(guī)模一直領先于世界上的大多數(shù)國家。從政治視角來看,網絡商品交易作為網絡經濟的一部分,一直都受到美國歷屆政府的關注與重視,并將網絡經濟的發(fā)展作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從法律建設、人才引進以及科研投入等多方面做出規(guī)劃。從管理視角來看,美國政府運用各種政策――例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和產業(yè)政策等――來引導民間企業(yè)和個人,促進網絡商品交易的發(fā)展。從法律視角來看,美國關于互聯(lián)網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有130部之多,涉及范圍十分廣泛――電子認證、網絡安全、公平競爭、互聯(lián)網稅務、知識產權保護以及信息傳送等方面無一不涉獵,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網絡商品交易的有序進行。
三、基于多元公共行政觀分析如何完善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
(一)政治視角下
從2005年開始,國家越來越重視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jiān)管,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網絡商品交易市場。在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過程中,政府應該明確其職能,在其職能范圍內規(guī)范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目前,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主要是由工商部門開展的,而工商部門的工作在監(jiān)管機制、監(jiān)管手段和監(jiān)管隊伍等方面并不完善。我們要建立一支由工商部門協(xié)調的技術型監(jiān)管隊伍,完善協(xié)調統(tǒng)一、上下聯(lián)動的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執(zhí)法機制。這要求我們加強網絡技術以及設施配置,提供網絡商品交易監(jiān)管的硬件水平,開發(fā)專業(yè)的網絡監(jiān)管軟件。合理整合各種資源和力量,力求打造一支既精通計算機知識、又精通工商業(yè)務及法律知識,有相對豐富的監(jiān)管執(zhí)法經驗的復合型網絡監(jiān)管專業(yè)隊伍。
(二)管理視角下
網絡商品交易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除了要依靠政府進行宏觀上的市場調節(jié)之外,還要依靠各行業(yè)的自律。不僅要實現(xiàn)對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的監(jiān)管,還要積極建立和完善對網絡商品交易評價系統(tǒng)和物流管理系統(tǒng)等等。建立和完善網絡商品交易評價系統(tǒng)首先要求我們創(chuàng)新信用評價管理;其次還要對網購交易雙方信用評價的正確引導,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建立和完善物流管理系統(tǒng)首先要求我們準確定位,選擇合適的物流市場。其次要建立相關配套設施,實現(xiàn)物流公司與網絡經濟的良好銜接;加強對物流配送的管理,提高從業(yè)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人才隊伍;運用現(xiàn)代技術進行物流管理。
(三)法律視角下
目前我國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規(guī)還很不完善,這要求我們要不斷完善網絡商品交易的立法,規(guī)范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網絡商品交易的秩序最終依靠市場主體。因此,必須使網絡商品交易行為有法可依,必須要制定網絡商品交易行為法,以影響網絡商品交易參與者的偏好、引導其行為選擇;在其違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法時,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規(guī)范的網絡商品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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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1-031-02
信息技術帶領我國的經濟發(fā)展,但同時也給我國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個人隱私信息民法保護的措施得不到具體解決,一直困擾著眾多的網民,嚴重阻礙信息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因此對信息時代下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研究勢在必行。
一、信息時代下的隱私權
(一)隱私權的定義
隱私權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傳統(tǒng)的隱私權是指公民的個人生活和個人信息在法律的保護下,不受公開、利用以及侵擾的權利。隱私權也被定義為民事主體擁有支配、保密、利用、保護私人生活和信息的權利,該權利不允許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權利主體擁有權利決定權。在民事法律范疇中,隱私權指的是民事權利主體可以對合法的私人信息和領域進行自主支配,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擾,并且當侵私權受到非法干涉損害時,民事權利主體可以尋求法律保護。
(二)網絡隱私權的定義
在互聯(lián)網飛速發(fā)展的推動下,網絡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們在上網的時候通常會用到私人信息,由于我國網絡及網絡法律建設尚未完善,人們在網絡上的隱私得不到很好的保護,“網絡隱私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網絡隱私權”概念研究處于初級階段,雖非法定術語,但也擁有其特定的涵義及內容。
網絡媒體的發(fā)展雖然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實現(xiàn)對公眾問題的監(jiān)督,但隨著人們的個人信息在網絡上的暴露,隱私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從侵權主體的角度出發(fā),網絡隱私權主要可分為六類:一是國家政府侵犯公民的隱私;二是網絡經營者侵犯用戶的隱私;三是商業(yè)公司侵犯客戶的隱私;四是硬件和軟件供應商侵犯客戶的隱私;五是黑客侵犯用戶的隱私;六是其他方式侵犯人們的隱私??傊灰獧嗬黧w個人生活和個人信息的公布對權利主體人權益、人格、尊嚴以及個人社會信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均可被認為侵權。
二、我國目前信息時代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現(xiàn)狀
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很多電子商務部門迅速發(fā)展起來,其共同特點主要有:使用起來方便快捷,有利于群眾接受,樣式多,種類豐富,并且成本低因此很受網民的青睞,網民在進行網絡購物時需要填寫很多有關個人的信息,像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方便送貨上門,但是由于系統(tǒng)收藏大量的個人信息,其中也沒有設置可靠的安全措施,沒有相關的安全保護的政策,從而導致網民的隱私信息被泄露,隱私權嚴重受到傷害。介于這一點電子商務部門隨之推出來隱私權保護的政策,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泛泛而談,并不能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互聯(lián)網不斷地發(fā)展,信息技術水平也隨之提高,因此網民隱私權得到保護的問題亟待解決,要不斷的設計新技術,從而實現(xiàn)網民隱私權得到保護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國有關網民隱私權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得到完善,雖然在《民法通則》中有所體現(xiàn),但是對于網民隱私權保護的問題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目前在網絡上,個人隱私權被盜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并且方法和手段也越來越高明,有關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越來越凸顯。
三、信息時代背景下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yè)部門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目前有很多的商業(yè)機構部門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大量違法搜集網民的個人隱私、個人資料信息,導致公民的個人信息隨時都會面臨被盜的情況,這嚴重威脅到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將隱私權視為人格權,公眾的個人信息就可以防止非法被盜,公眾的人格尊嚴得到保護。根據隱私人格權理論,如果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非法侵害他人隱私,通過責令的辦法來遏制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但是如只是單純的將隱私權看作人格權,一旦個人隱私被違法獲取,不僅嚴重的侵害了個人的隱私權,而且也只是讓侵權人對個人提供精神賠償?shù)呢熑我?,這并不能對個人起到安全保護的作用,除此之外還應該讓侵權人承擔對他人財產損害的責任,侵權人如果沒有財產賠償將無法遏制住侵權行為的產生,因為侵權人獲得的經濟收益將大于精神損失,只是警示賠償起不到遏制的作用。
(二)沒有完善的隱私侵犯的法律救濟
所謂隱私侵權的法律定義是,如果他人的個人隱私遭到違法侵害后,則他人可以使用任何保護個人隱私的手段,主張個人的隱私權得到保護。保護隱私侵權的法律救濟意思是,兩大國家的法系要求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賠償受害人精神、經濟的損失,通過給予一定的金錢,使得受害人精神狀態(tài)能夠恢復到沒有被傷害之前。傷害賠償以外的補救方法,意思是指根據我國法律的具體情況,采取頒發(fā)各種保護措施,強制規(guī)定,處理訴訟以外的其它救濟的方法,更加注重訴訟前期的補救方法。因為預防侵權行為的產生以及以防受害人的傷害損失過大是保護他人隱私權最好的辦法。通過這些預防的措施來逐步的降低或減少其安全行為的產生,以保護受害人的安全。我國制定的有關隱私侵權的救濟方法有“停止侵害”,意思是侵權人在實施違法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制止侵權人傷害其人身的權利,但是前提是侵權行為正在進行中。
(三)隱私權的抗辯事由不健全
互聯(lián)網時代雖然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很大的方便,給我們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同時也使得我們的隱私受到嚴重的傷害。一旦互聯(lián)網將他人的信息泄露,則其傳播速度將不守人為控制,其帶來的傷害也是無法挽回的。因此,網絡平臺對他人隱私的保護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另外隱私本身具備一個特點就是具有可減性,個人隱私是受限制的。公眾與不公眾人物的區(qū)分主要是靠事件來衡量。但是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并沒有與抗辯事由有關的,這就需要在后期立定相關法律來得以完善。在侵權行為的懲罰上,我國的法律制度過于抽象,不夠具體,這使得執(zhí)行起來很難掌握。我國對他人隱私的保護研究起步比較晚,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夠完善,無法起到保護他人隱私的目的。
(四)社會公民缺乏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意識
互聯(lián)網時代他人隱私安全保護問題顯得異常匱乏,而且在我國的公民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意識還相當薄弱,對日常生活中的隱私侵權的行為不能給予足夠的重視。首先人們不知怎樣保護自己以及他人的隱私,甚至有的人會認為隱私受到侵害可能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沒有得到懲處,所以就去侵害別人的隱私。另外公眾也不知道怎樣才能保護好自己的隱私不被侵害,當人民的隱私遭到侵害時還是不知怎樣做才能制止,不能通過正規(guī)的法律渠道來保證自身的隱私不被侵害,這使得公眾的個人隱私被竊取的現(xiàn)象頻頻發(fā)生,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人們對個人隱私保護意識薄弱的現(xiàn)象不僅不能促進我國的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反而會促進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產生,人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四、信息時代下有關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相關對策
(一)調整好商業(yè)機構的經濟利益和隱私權之間的關系
商業(yè)部門要想獲得發(fā)展,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在合法的范圍內獲取個人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很多商業(yè)機構獲取信息后對個人的信息進行二次的利用。所謂二次利用意思是通過自身已經了解到的信息,通過有序的整理之后,在其它的方面可以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在已經合法獲取他人信息之后進行的,其主要就是為了提供更合適的、更優(yōu)質的服務,使得商家獲取更好的經濟效益。對于這樣的行為國家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這樣的措施沒有受到所有消費者的反對,他們認為這樣的行為可使得商家為他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所以我國應該合理的規(guī)定個人信息的二次使用,而不能制止。
(二)設立完善的有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
隨著網絡時代的產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個人信息的價值也在不斷的凸顯出來,他人的信息被惡意竊取、買賣以及利用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對于這種問題的產生一定要從辯證的角度出發(fā),科學合理的對待。首先,商家如果為了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對他人信息進行收集時,合情合理,但是必須考慮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會對他人帶來傷害,信息是否安全。其次,個人信息的二次使用需進行合理的規(guī)范;最后,他人信息數(shù)據的交易很多情況下都是未經他人允許,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根據這種現(xiàn)象必須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由于公民很難找到信息被交易的證據,因此隱私保護難以實現(xiàn),制定強制性的法律保護制度,完善訴訟的證據的種類,為公民辯護提供依據。
(三)完善相關的隱私權抗辯事由的法律制度
隱私權具有可見性的特點,個人隱私是受到限制的。假如我國相關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是新聞媒體通過輿論的辦法對他人起到監(jiān)督,對他人信息給予探知并且公開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是正規(guī)的,并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是隱私權保護的范圍之內的。我國法律中提出,如果未來社會的某種公共利益,行為人采取某種手段即使侵犯了他人的隱私,也有權不對他人承擔賠償?shù)呢熑?。給予行為人這樣的特權,不僅保護了他人的利益,但更多的是起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罐q事由是國家機關威力調查犯罪,保護社會安定,而侵犯他人信息的行為,因為是為了大眾的利益,為了國家的安定,而傷害了個人利益,國家的利益高于個人的利益,但這些必須在正當理由下執(zhí)行的。
(四)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網民的隱私保護意識
增強公眾網絡使用時個人隱私保護的意識,大力加強公民對隱私保護的觀念,樹立公民現(xiàn)代的隱私觀念。做到尊重他人隱私,而且保護自己的隱私。通過加強宣傳樹立隱私權觀念,了解有關網絡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學會使用加密軟件系統(tǒng),使得個人隱私得到合理的保護。對待網絡上的任何表格都不得輕易地填寫,以防個人信息泄露。特別是當消費者遇到獎品以及折扣等的誘惑時,一定要慎重抉擇,經常清理電腦的緩存,換取密碼達到信息保護的目的,以防信息泄露造成嚴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