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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證書范本(一)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省 ____市____ 區(qū)____ 路____花園____棟____號____________ (__房地字第____ 號)的房產,現(xiàn)委托: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為我的人,人可以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出租上述房產相關手續(xù),代為簽署上述房產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稅、收取租金、押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二、管理上述房產,代為支付該房產有關水、電、物業(yè)管理、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網絡以及相關費用。
三、以上述房產為抵押辦理貸款,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據(jù)及其它相關文件,收取借款款項。
四、到國土部門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xù)。
五、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貸款(即贖樓)手續(xù),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領取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有權遞件、取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六、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有關轉讓手續(xù),代為簽署房產轉讓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及收取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中的房款,簽署相關文件。
八、到國土部門查詢上述房產產權資料、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xù)。
九、全權辦理所轉讓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yè)管理、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網絡費以及其它相關過戶、銷戶手續(xù)。
委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xù),我均予承認。
委托人(簽字、按指印):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公證書范本(二)_____公證處:
茲委托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為我的人,代表我辦理《出生公證》事宜,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
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 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
委托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公證相關知識一、辦理委托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辦理委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辦理委托公證,應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托行為,須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委托是與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應真實、合法。
5.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6.轉委托人要有轉委托權,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三、委托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xiàn)在住址);
2.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權限(委托權限要明確、具體);
5.委托期限;
購房公證委托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1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xù),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繳納相關契稅、手續(xù)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xù),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2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委托人: 性別,生,住址:
受托人:別,出生,住址: 證件類型:身份證,證件號碼:
我準備購買位于房屋。我(們)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上述房屋的相關手續(xù),
特委托 作為我的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購買上述房屋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及相關的附件,協(xié)議,代交首付款及相關費用。
二,作為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辦理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證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強制執(zhí)行條款,我(們)愿意辦理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并向銀行及公證處提供我(們)的相關材料。
三,作為與擔保公司簽訂與個人貸款有關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辦理費用繳納等相關事宜。 四,作為在銀行開立我(們)名下的儲蓄卡,作為此筆貸款的委托扣款賬戶。
五,代為簽署委托銀行查詢我(們)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中征信記錄的申請。 六,代為辦理上述房屋的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xù),抵押預告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手續(xù),并領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七,代為辦理并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八,代為到相關管理部門查詢住房登記記錄信息并領取相關證明文件。
九,簽署因為辦理上述各項事項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文件及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同意承擔。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結為止。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年 月 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3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
受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委托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購買位于上海市 路弄號 室房屋的相關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為本委托人的人,就上述房地產代表本委托人辦理下列附錄中所列的第xx項(共計 項)事項,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受托人在上述權限內就上述房地產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本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錄:
壹、代為簽訂定金協(xié)議
貳、代為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房屋交接書/預售合同權益轉讓書/出售合同/買賣合同 叁、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房地產轉移登記
肆、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轉按揭相關手續(xù) 伍、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 陸、辦理有關合同公證,領取公證書 柒、代為領取上述有關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地產權證》 捌、代為支付房價款
玖、代為支付上述房地產買賣過程中應付之相關稅費(包括向物業(yè)管理部門支付物業(yè)管理 費、維修基金等費用) 拾、代為收樓
拾壹、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地產過程中的其他相關事宜 拾貳、維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為進行房地產出租、簽訂出租合同、收取租金、辦理與出租有關的文件登記備案 手續(xù),并領取《備案證明》
拾肆、代為辦理還貸手續(xù)、代為辦理退保手續(xù)
購房公證委托書_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4委 托 書
委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我,XX擁有XXX號的房產?,F(xiàn)委托XXX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抵押貸款(即贖樓)手續(xù),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抵押登記注銷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申領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簽署相關文件。
二、全權辦理轉讓上述房產有關手續(xù),代為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xù)。
三、協(xié)助買方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銀行按揭(公積金貸款)手續(xù),簽署相關文件。
四、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簽署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等相關文件。
五、到銀行或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簽署辦理解除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所需要簽署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過戶登記的一切手續(xù),簽署《納稅申報表》、《繳款通知書》等,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過戶登記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
七、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yè)管理、煤氣/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視/數(shù)字電視、網絡等入戶、過戶、銷戶手續(xù)。
八、到稅務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減免稅手續(xù),繳納有關費用,簽署相關文件。
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
委托人:
二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5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xù),特委托
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繳納相關契稅、手續(xù)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xù),交納相關費用,領
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
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
購房公證委托書6委托人:******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我們(委托人 ***** 和受托人 *****)系 ***** 關系。我們欲以 ***** 的名義購買坐落在
************** 房產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特委托 ******** 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 簽訂購房合同;
2、 交納購房款,繳納稅費及相關費用;
3、 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
4、 辦理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5、 辦理驗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續(xù);
6、 辦理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供暖設備等物業(yè)手續(xù);
7、 辦理與購買上述房產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或*****年**月**日至*****年**月**日為止)
委 托 人:
根據(jù)規(guī)定,以下幾類房地產交易必須先公證:
1、房產繼承,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也就是說,對于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jù)遺囑內容協(xié)商簽訂遺產分 割協(xié)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xù);經公證的遺囑在遺囑類別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易于遺囑人去世后其子女憑此繼承房產 和解決糾紛。
3、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4、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出售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購買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機關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了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shù)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 賣價款數(shù)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xù)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 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公證機關審查的內容之一。
另外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購房者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應經過房地產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開發(fā)銷售手續(xù)不健全的房 屋,一般不予公證;辦理合同公證應盡量委托自己的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無論從專業(yè)的角度,還是從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對購房人都會更加有利。
提醒:二手房購買與裝修過程中也可辦理公證在二手房購買與房屋裝修的過程中,消費者為確保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針對某些環(huán)節(jié)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最為常見也最為有效的是提存公證。如果賣方要把原來的舊房子賣出去,可能會擔心房產簽了合同、過了戶,購房者一方卻不付錢;而買方也會有付出錢而拿不到房產證的擔心。所以買賣雙方也可以到公證處辦理房款提存公證,待房產順利實現(xiàn)過戶之后再由公證處將錢交給賣方。這樣公證處就在買賣雙方達成了一座足可信任的交易平臺,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還可能會出現(xiàn)不是房主本人跟購房者直接進行交易的情況,這就需要房主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裝修也可提存公證在裝修過程中,消費者也可以與裝修公司一起到公證處辦理裝修款提存公證,雙方根據(jù)不同的裝修方式簽訂協(xié)議,不管是一次性付款還是按階段付款,最好都先把裝修款交到公證處。在消費者對裝修質量滿意之后,再由公證處將裝修款交給裝修公司。
如果出現(xiàn)漏水等質量問題的,客戶可以要求公證人員到現(xiàn)場即時拍攝,提取證據(jù),留存公證處辦理證據(jù)保全。
Tips:房地產公證怎么辦?
一般辦理房地產公證遵循以下程序進行:
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供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1、承重墻分布;
2、水、電、煤管線走向;
3、過戶時是否可以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公證書;
4、長城寬帶取消;
5、小區(qū)物業(yè)費收取、水、電、煤、有限電視、固定電話、維修基金過戶;
6、小區(qū)固定車庫;
7、沒有委托公證書、沒有生效的購房合同是否可以辦理貸款?
8、未見產調,15元/次。
二手房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往往只考慮房產價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對于如何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所知更少。事實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更需要特別注意。
簽訂前
一、購房者一定要對售房者有較為全面的了解。
1、查看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
2、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人替其簽章。
二、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
2、房產面積多大
3、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辦公還是居住,或是其他
4、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5、該房產是否已設定抵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這里,如果該房產已設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為售房者,抵押權人就是售房者將該房產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銀行;受讓人就是購房者。這個規(guī)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方,在轉讓該房產時,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購房者此房已設定抵押,那么轉讓行為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注銷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
6、該房產是否已設定租賃
如果該房產已經出租,則需要售房者提供該房產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聲明。同時購房者還要查詢售房者與該房產的承租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登記備案根據(jù)《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已經依法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該租賃合同由房地產受讓人繼續(xù)履行。這個規(guī)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因該房產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登記備案的,則租賃合同由購房者繼續(xù)履行。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購買該房產是為了投資,這種帶租約的房產是比較適合的;如果購房者購買該房產是為了自己居住,這種帶有已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的房產會對購房者造成較大影響的。
簽訂時
一、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購置房地產,購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數(shù)人。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購房者準備好如下材料:1、身份證原件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2、未成年人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3、有委托人,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購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書、同意書等必須經下列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后方為有效:
1)香港地區(qū):經國家司法部授權的香港律師公證;2)澳門地區(qū):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3)臺灣地區(qū):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后由?;鶗⒏北炯乃蜕虾J?/p>
公證員協(xié)會,當事人憑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證員協(xié)會核對蓋章;4)外國:經當?shù)毓C機構公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約定內容。
盡管二手房交易當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制定的規(guī)范文書,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寫,所以要仔細些,尤其注意以下幾點的填寫(如果正文寫得不夠全面,可在補充條款中加以說明):
1、房款的金額是否寫清楚
2、付款方式該如何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幾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時間這與購房者自己的資金流轉是否有沖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3、購房者如需按揭貸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經注明(這里需要提醒購房者,要先了解貸款銀行的操作程序及規(guī)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貸款額度超過貸款銀行的規(guī)定額度,造成貸款審核不能通過,目前上海大多數(shù)銀行可以貸款七成);
4、何時交房交房時還有哪些物品(家具、電器等設備隨房產一并轉交購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細清單);
5、交房前與交房后的物業(yè)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等費用由誰來承擔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擔,交房后由購房者承擔;
6、房地產的風險責任何時轉移給購房者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guī)定是:房地產的風險責任,自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由轉讓人轉移給受讓人(即購房者);但轉讓當事人約定自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轉移風險責任的,從其約定。大多數(shù)的購房者會選擇使用在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風險責任;
7、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否約定清楚
8、房地產買賣合同何時生效(這對購房者是否能夠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關重要的)
1)如果交易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交易雙方簽字后合同即為生效。
2)交易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條件,附加條件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3)交易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時生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zhèn)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權屬登記,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此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城鎮(zhèn)房屋的權利人同時享有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市區(qū)范圍內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各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范圍內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房管機關指導。
第六條 本市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制度。
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核實準予登記的,發(fā)給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對其擁有房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處分權的合法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涂改或者偽造房屋權屬證書。
第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其他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申請。
共有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共同申請;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由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 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權利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或依法登記的名稱;權利人為個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上的姓名。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或者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資格證件。境外提供的證件、證明,應當按規(guī)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一條 權利人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境外權利人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登記文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登記和測量費用。
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
(二)測繪房產圖;
(三)審核權屬;
(四)核準登記,頒(換)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五)建立房屋權屬檔案。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市、縣房管機關認為需公告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且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房屋權屬爭議或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
(三)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而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
(四)不能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
(五)所建房屋屬違法建筑、臨時建筑的;
(六)不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外,不予受理權屬轉移、變更登記:
(一)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二)列入拆遷范圍已凍結戶口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前款(一)、(二)項禁止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房管機關直接或者代為登記:
(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為無主應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三)其他依法應當直接或者代為登記的房屋。
第十七條 權利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的,經市、縣房管機關同意,可以暫緩登記。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八條 新建的房屋,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竣工驗收證明和竣工圖;
(五)總平面圖和分戶平面圖;
(六)其他有關的證件、證明。
個人建造房屋辦理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前款(二)、(三)、(六)項證件、證明。
第十九條 已核準登記的房屋發(fā)生權屬變化,由權利人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證件、證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交換、投資、入股、合并的房屋,提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的交易過戶憑證和財政部門的完稅證明;
(二)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遺產的公證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棄權文書;
(三)分析的房屋,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分析協(xié)議書和分析部位圖;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裁決書;
(五)落實私房政策發(fā)還的房屋,提交市、區(qū)、縣落實私房政策部門發(fā)還房屋的證明。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證件、證明,申請變更登記:
(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竣工圖紙及有關批準文件;
(二)房屋座落門牌號或權利人姓名、名稱改變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一條 房屋因拆除、焚毀、倒塌等原因而滅失,當事人應當自滅失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房屋被批準拆除或者因其他原因滅失的證件、證明。
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房屋,建設單位或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除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機關直接代為注銷登記:
(一)當事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shù)模?/p>
(三)因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shù)模?/p>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房屋權屬轉移而當事人拒不繳回權屬證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直接代為注銷登記的。
房管機關在辦理直接代為注銷登記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房管機關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房屋低押、典當?shù)?,當事人應當在他項權利合同監(jiān)證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證明;
(四)抵押、典當合同;
(五)其他有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屋他項權利轉移、變更或者設定期滿,當事人應當自轉移、變更或者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權屬轉移、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權利人應當在本市主要報紙上聲明作廢,自登記之日起6個月后,再申請補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享受國家、企事業(yè)單位優(yōu)惠補貼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或房屋竣工之日起60日內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依法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四章 登記資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房管機關應當對本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資料實行專業(yè)管理,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形成的主要文件資料必須是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并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建檔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條 房屋權屬檔案可以按規(guī)定查閱、摘錄和復制。使用人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檔案使用費用。
房屋權屬狀況可以查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產權監(jiān)理機構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shù)?,可根?jù)檔案記載情況,出具房屋權屬狀況或登記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 實施房屋測量,應當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準確地反映出房屋的自然狀況、權屬范圍等基本情況。
審核房屋權屬,頒(換)發(fā)權屬證書前,應當測繪規(guī)范的房產圖。
第三十二條 權利人對房屋面積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丈,并按規(guī)定繳納復丈的測量費用。
權利人對復丈結果仍有異議的,由市、縣房管機關核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冒領、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權屬證書,不按期申報辦理公有房屋權屬登記和接受權證驗證的,依照《南京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冒領、涂改、偽造非公有房屋權屬證書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利用冒領、涂改、偽造的權屬證書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不按期申報辦理非公有房屋權屬登記和接受權證驗證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因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房屋權屬證書核發(fā)不當,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市、縣房管機關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權屬登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關鍵詞:船舶抵押,法律風險,防范
船舶抵押權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險事業(yè)籌措資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貸款的一種手段。我國《海商法》第11條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薄4暗盅嘿J款存在著政治風險、經濟風險、管理風險、項目風險、法律風險等風險,但本文僅就船舶抵押貸款的法律風險作一分析,并就該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一、船舶抵押貸款的法律風險的種類
1、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的風險
擔保人的主體應是在船舶抵押貸款中用于抵押擔保的船舶的所有權人。
而在現(xiàn)實貸款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風險問題。有的擔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權人,而是船舶所有權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權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雖為船舶所有權人,但船舶卻處于限制抵押期間;有的船舶所有權人沒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權憑證;有的船舶所有權人所持有的身份證明與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無效的風險
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抵押關系是主債與從債,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之間則是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如果主合同內容出現(xiàn)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無效,必然導致?lián):贤臒o效,也使貸款人苦心經營的船舶抵押合同無效。
3、保險條款的風險
有的沒有為船舶辦理足額保險;有的沒有將貸款人作為保險受益人,使保險條款形同虛設;有的保險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貸款期限;有的沒有約定船舶在抵押期間發(fā)生毀損、滅失的,船舶抵押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等。
4、在建船舶的風險
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在建船舶抵押這一問題尚未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國《海商法》中僅在第二章“船舶”中規(guī)定:“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登記,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對建造中船舶的登記未作詳細規(guī)定,因此,對于在建船舶中的風險問題的解決還有待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
5、貸款人面對船舶優(yōu)先權的風險
在船舶抵押貸款中,由于船舶處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優(yōu)先權的產生具有某種隱秘性,因此,極有可能當發(fā)現(xiàn)借款人、船舶抵押人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卻發(fā)現(xiàn)在船舶上粘有船舶優(yōu)先權,這種擔保物權嚴重地阻礙了貸款人對船舶的依法處分,并使船舶價值明顯降低。
6、留置權的風險
由于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因此,船舶留置權的行使應先于船舶抵押權。
7、油污損害的風險
船舶抵押貸款中的一個更大的風險,即有可能面臨對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而產生的巨額賠償?shù)娘L險?!按坝臀蹞p害”系指船舶在正常營運中或發(fā)生了事故時,逸出或排放油類貨物、燃料油或其他油類物質,如廢油、油類混合物,因污染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包括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減輕此種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種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損害。
8、格式條款的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應該說,船舶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條款由于違反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現(xiàn)貸款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導致合同中該條款無效。
9、擔保范圍的風險
有的擔保范圍不明確,有的擔保范圍過窄,有的則在船舶抵押之外設立人的擔保。
10、案件管轄的風險
有的船舶抵押貸款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最終導致仲裁條款無效;有的直接約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轄,導致管轄無效。
二、船舶抵押貸款法律風險的防范
1、確定適格的擔保人
第一,船舶抵押貸款的擔保人應為船舶所有權人。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7條規(guī)定:“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要審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類型、船體材料、造船地點、建成日期、船舶價值、尺度(總長、型寬、型深)、噸位(總噸、凈噸)、主機(種類、數(shù)目、功率)、推進器(種類、數(shù)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權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況、發(fā)證機關及其編號等。
第二,船舶所有權人不能親自辦理船舶抵押貸款合同的應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書面委托書。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guī)定,書面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居民身份證編號、聯(lián)系方式(固定電話、移動電話、詳細通訊地址)、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和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對于初次申辦船舶抵押貸款的當事人或認為有潛在的風險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公證書。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況的應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還款確認書》。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10條規(guī)定:“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共有人要承諾對于借款人所欠銀行及金融機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關費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直到對銀行及金融機構的借款及相關費用還清為止。
2、明確船舶抵押貸款主、從合同分開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表示抵押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由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3、明確銀行及金融機構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第一,船舶抵押貸款中擔保人須對船舶辦理足額保險,并且在保險單上注明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長于借款期限6個月,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如果擔保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代擔保人投保,有關費用應由擔保人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無條件承擔。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間價值不得減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間存在價值減少的隱患時,擔保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如果擔保人對船舶價值減少負有過錯責任,則應當恢復船舶的價值或者提供貸款方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钠渌麚!?/p>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內的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的,擔保人獲得的保險賠付金應優(yōu)先償還船舶抵押貸款項下的債務以及涉及債務的有關費用。
4、規(guī)范在建船舶的抵押
我國《海商法》第14條規(guī)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權登記,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這是以在建船舶作為船舶抵押合同標的物的法律依據(jù)。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從特定的船舶放樣第一塊鋼板切割時開始,一直到船舶建造成離開船臺為止的整個過程中船舶狀態(tài)。在建造中的不同階段,船舶狀態(tài)也不一樣,這使在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與在新建成船舶或舊船舶上設定抵押時確定擔保價值的內容有所區(qū)別。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價或高于船價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擔保價值,建造中船舶擔保價值的確定依據(jù)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確定將用于建造該船的材料、設備、船舶配件及造價等,此時,雙方應明確在建船舶的擔保價值。
5、借款人、擔保人交付一定數(shù)目的保證金
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jù)勞動紀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㈡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㈢船舶噸稅、行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㈣海難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㈤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㈤項規(guī)定的范圍”。雖然我國《海商法》所規(guī)定的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海事債權較之某些國家甚少如美國,然而這些債權在船舶日常營運中發(fā)生的頻率卻是較高的。
對于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guī)定的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交付一定數(shù)目的保證金,以便貸款人發(fā)現(xiàn)擔保的船舶之上附有優(yōu)先權時,或船舶優(yōu)先權人通過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時,從保險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對不足部分仍可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若保證金留有余額可抵銷。保證金的交付與借款人、擔保人的商業(yè)信譽惜惜相關,如果借款人、擔保人的商業(yè)信譽良好,那么可以免交保證金,而對一般的中、小型航運企業(yè),或者商業(yè)信譽并非優(yōu)秀的,那么保證金的交付是必需的。
6、避免船舶留置權人的風險
由于我國《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權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費用,有關造船的問題在上文中已有較多的分析,所以,在此僅就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權尋求應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論債務人有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這一規(guī)定保護了善意留置權人的利益。而從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留置權的特殊規(guī)定來看,則不存在這種“善意”或“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論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為合同另一方所有權處分。因此,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權時,貸款人是無法以船舶抵押權人的身份對其進行抗辯的,在這樣的情形下船舶抵押擬有以下方法解決:
第一,向修船人給付修船費用,修船人則將船舶返回給船舶抵押人,而由貸款人再向其追償相關費用,或是以借款人違約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由修船人行使留置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追償;
第三,以船舶抵押權人的身份請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回拍賣船舶受償后的余額,對于貸款人自身的其余損失則作為債權向借款人追償。
本文認為,第一種對貸款人極為不利;第二種是一種較為經濟的方法;在少數(shù)情況下,可能船舶抵押權人直接向修船人請求船舶的物權利益程序頗為繁瑣且回收資金也很有限,從理論上講甚至可能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超出了船舶的價值,因此,船舶抵押權人只能尋求第二種方法。
7、及時投保油污責任險
油污損害不同于其他的對第三方的損害,因為遭到損害的往往是一國的水域自然環(huán)境、生態(tài)環(huán)境,在受損之后需要特別的保護與保障。
從保護油污受害人出發(fā),促進爭議的解決的便利性和效率的提高,使船舶抵押人成為責任主體應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貸款人應看到這一潛在的風險,建議船舶所有權人及時投保油污責任險,以減輕船舶所有權人在油污損害之后的賠付壓力。
8、規(guī)范格式條款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作出說明”。實踐中,貸款方應把格式條款用文字或口頭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否則,一旦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貸款方的解釋。
單獨商定的條款可以與格式條款載于同一文件,也可以載于另一個單獨的文件,常見的有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還清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遞增(減)還款法”等。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清楚看出這些條款與格式條款不同的書寫字體;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很難區(qū)分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很難確定它們在不同文件中的準確位置。有鑒于此,船舶抵押貸款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條款的優(yōu)先順序。
9、規(guī)范擔保范圍
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地將擔保范圍寫入擔保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guī)范其范圍。船舶抵押貸款的擔保范圍應當包括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責任的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10、依法確定人民法院的管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的規(guī)定,指出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轄;債權人直接起訴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地方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后,應當移送有關海事法院。因此,在船舶抵押貸款合同中,應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由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海事法院管轄”。
11、賦予船舶抵押貸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
船舶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向合同簽訂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相關公證,要求對該合同賦予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同時,在船舶抵押貸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擔保人承諾若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自愿接受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執(zhí)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公證費、執(zhí)行費等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共同承擔”。公證機構依據(jù)《公證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過申請、受理、審查、出證等程序,出具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書,明確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12、建立健全船舶擔保體系
第一,加強金融機構自身建設,尤其是法律素質的培養(yǎng)。由于金融機構自身對船舶知識專業(yè)性不強,與船舶相關專業(yè)機構的合作不密切,加之法律意識不強,難以防范風險,因此,要注意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yè)機構學習,以了解船舶在設計、建造、運營、交易各個階段和技術狀況,最大限度防范船舶抵押貸款中的法律、技術、市場和財務風險。
第二,建立和健全船舶抵押貸款的項目評估體系。包括建造中船舶的評估與抵押體系、運營中船舶價值的評估和抵押體系、二手船舶價值的評估和抵押體系、運營船舶技術狀況跟蹤服務體系。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yè)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及復印件、購房發(fā)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xiàn)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qū)、縣級及以上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qū)、縣級及以上房管、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fā)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qū)縣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yè)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zhí)崛∽》抗e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