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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論文

時間:2022-12-24 18: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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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論文

第1篇

(一)第一階段:釋疑解難階段這一階段又稱為啟發(fā)聯(lián)想階段。在這一階段,對于教師而言,就是要創(chuàng)造啟發(fā)的條件,解決在第一階段提出的疑問,促使學生將新的知識與舊的知識發(fā)生聯(lián)系,達到解決疑問的目的。教師在這一階段必須做以下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對于過去學生已經(jīng)學過的知識做一個簡要的回顧或者總結,讓學生對新提出的問題產(chǎn)生困惑,這樣就可以激發(fā)學生的學習動機。第二,對于已經(jīng)學過的知識進行復習,喚起學生對原有知識的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觀念。而對原有知識的復習,要有所選擇,一般是按照新知識的學習需要選擇的,目的就是要將新舊知識加以聯(lián)系。例如在學習“憲法關系”這一問題時,我們一般要講授的是憲法關系的概念以及憲法關系三要素等內容。而在講授時,教師就可以先設問:憲法關系是否是一種法律關系?如果是,法律關系是如何定義的?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什么?這是學生原本已經(jīng)熟悉的舊知識,對這一原有知識進行復習后,再將這一知識與新的知識聯(lián)系,這就實現(xiàn)了新舊知識的同化。

(二)第三階段:釋疑類化階段這一階段又稱為作用啟發(fā)階段。第二階段我們實現(xiàn)了新舊知識的同化,而在第三階段我們要做的是使取得聯(lián)系后的新舊知識在聯(lián)系點上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的過程就是具體化的過程。奧蘇伯爾指出:“這是把抽象的上位知識推廣到同類的下位的具體事物上去,使抽象的知識與它所反映的具體事物之間建立聯(lián)系”。[7]按照大教育家孔子的觀點,其提到的“舉一反三”中的“一”就是這里的抽象概括,這個“一”就具有“反三”的類化遷移的功能。這一具體化的過程既是檢驗抽象化過程中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的標準,也是培養(yǎng)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以上幾個過程就體現(xiàn)了啟發(fā)式教學的基本模式。當然,啟發(fā)式教學能否發(fā)揮最佳的效果,還要視乎教學材料的選擇,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教育者的啟發(fā)誘導的方式是否得當?shù)葞讉€關鍵因素。

二、啟發(fā)式教學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憲法學課程運用啟發(fā)式教學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具體有:

(一)重結論,輕過程具體表現(xiàn)為教師把重點放在啟發(fā)學生得出正確的答案上。如果學生回答錯誤,教師則對回答錯誤的內容視而不見,只注重得出的結果是否正確,卻對學生得出結果的過程忽略了。很多教師在實施啟發(fā)式教學時,總是本著一種希望學生能盡快洞悉教師設問的目的的心理,總是期望學生很快得出老師預設的答案,所以就勢必造成“重結論,輕過程”。這實際上是傳統(tǒng)的教學思想在作怪。

(二)變“主導”為“主問”“啟發(fā)式教學內在本質是建構和塑造學生的主體性,體現(xiàn)教學雙主體性的規(guī)律?!辈贿^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應該由教師啟動,所以從這個層面而言,教師具有主動地位。但是,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誤解其“主導”地位,將簡單的提問視為“主導”。雖然提問作為一種教學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提問不是簡單的“對不對”、“是不是”之類的問題。啟發(fā)式教學中,問題是教學的出發(fā)點,適當適時地提出問題并指導學生答疑解難,是啟發(fā)式教學的主要模式。但是提出的問題應該具有啟發(fā)性和思考性,這樣才能提高學生的注意力,喚起學生學習的興趣。

(三)啟而不發(fā)啟發(fā)式教學法的運用體現(xiàn)的是教學互動。教師設問之后,必須由學生回答,這才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在實際的教學中,教師問完某一個問題之后,學生沒有及時回答或回答錯誤,教師就會認為對這樣的學生啟發(fā)是白搭。面對這種情況,教師應該理性分析,如在啟發(fā)過程中是否考慮到了學生的不同水平,有沒有針對學生的興趣,等等。

三、啟發(fā)式教學在憲法學教學中的意義

(一)有利于師生互動,促進教學相長“啟發(fā)式教學的過程就是一個教與學雙方互動的過程?!苯處熢诮虒W時,充分發(fā)揮自己的主導作用,運用不同的啟發(fā)手段,通過釋疑解難,帶動學生積極的思維,幫助學生認清問題,而學生在這一啟發(fā)之下,主動思考,獲取知識。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雙方實現(xiàn)了交流和互動。此外,啟發(fā)式教學還能促進教學相長。教師在憲法學教學中運用啟發(fā)式方法,先對學生進行啟發(fā),把他們的思維帶動起來,再促使他們積極思考,這體現(xiàn)的是教師在促進學生的“學”。

第2篇

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xiàn)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yè)的迅猛發(fā)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痹摲楸kU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chǎn)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xiàn)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p>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guī)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guī)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jīng)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jù)。(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jīng)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jù)。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guī)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y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y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y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yī)生檢查可以發(fā)現(xiàn)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yī)生因學識經(jīng)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shù)难芯颗卸?,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惫P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jù)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y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jīng)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fā)生爭執(zhí)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guī)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所作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yè)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y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y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y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y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yī)療費的責任?!睆闹锌梢苑赐瞥鲞@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yī)療費的責任。

在現(xiàn)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qū)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fā)保險事故的,醫(y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侗kU法》第68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5槐kU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條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fā)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y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guī)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shù)脑?,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guī)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guī)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y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y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shù)蒯t(y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yī)保統(tǒng)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fā)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jīng)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jù)現(xiàn)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jīng)參加醫(y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jiān)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y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jù)。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jù)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痹摋l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jīng)常發(fā)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jù)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jù)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jīng)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jīng)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zhí)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zhí)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guī)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shù)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jù)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jīng)過訴訟和執(zhí)行程序仍不能實現(xiàn)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guī)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睆闹锌芍摽钕薅ǖ闹黧w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guī)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科學發(fā)展觀;現(xiàn)代遠程教育;系統(tǒng);質量;效益;公信度;可持續(xù)發(fā)展

廣播電視大學遠程教育是一種全新的教育模式,雖然經(jīng)過了“中期評估”和“總結性評估”,摸索出一些經(jīng)驗,得到有關專家的肯定和社會的認可。但是,由于是一種全新的教育模式,需要完善的環(huán)節(jié)還很多,可探索的空間仍然很大,只有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fā)展觀,真正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才能繼續(xù)摸索規(guī)律,更好的把握方向,使全新的教育模式更加貼近事物本質,符合遠程教育規(guī)律,實現(xiàn)又好又快發(fā)展。筆者以為,廣播電視大學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應該處理好五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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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好電大全局與電大個體的關系,共建和諧電大

被人們譽為“沒有圍墻的大學”的廣播電視大學與普通大學不同,是一個學科齊全、功能完備、特色突出、面向基層的現(xiàn)代遠程教育系統(tǒng),實行中央電大和省、市、縣電大(工作站)四級管理,形成了覆蓋全國城鄉(xiāng)的遠程教育網(wǎng)絡體系。其中的任何一所學校都是這個龐大體系的一小部分,脫離了這個體系就不能姓“電”,也不能稱其為“大學”。因此。無論哪一級電大,都應該增強系統(tǒng)意識,樹立“一盤棋”的思想。既是一個整體,就一定要有“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觀念。只有不斷強化這個系統(tǒng),才能增強抵御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各種風浪的能力。無論哪一級電大,處理問題都應該樹立全局觀念,絕不可只顧局部利益,而忽視全局利益,更不能損害全局利益。

強調全局意識的目的,是為了使各級電大更好的發(fā)展,而不是束縛手腳,制約發(fā)展。中國人口多,地域廣,各地的歷史、文化、經(jīng)濟差異很大。因此,我們在強調增強全局意識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地域的差異性。不能因為是一個系統(tǒng)就統(tǒng)得過死,要給地方電大充分發(fā)揮個性和特長的空間。在教學模式上,鼓勵因地制宜,不搞“千人一面”;在政策制定上,堅持分類指導,避免“一刀切”,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地方電大的辦學積極性,擴大地方電大的辦學自,鼓勵地方電大結合本地實際需要辦出個性,辦出特色。作為開放教育龍頭的中央電大,最大限度的強化服務功能,尤其應該加大對欠發(fā)達地區(qū)電大的扶持力度,使廣播電視大學系統(tǒng)走上和諧發(fā)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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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好規(guī)模與質量的關系,走漸進發(fā)展之路

廣播電視大學走過了三十年的歷程,實現(xiàn)了三次飛躍。尤其是“人才培養(yǎng)模式和開放教育”試點以來,經(jīng)過“中期評估”和“總結性評估”,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遠程開放教育模式,受到學習者的認同?!翱偨Y性評估”的結束,標志著開放教育由試點轉入常規(guī),一種嶄新的教育模式進入了國民教育體系,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目前,全國在校生已達260萬人。筆者以為,在試點和起步時期,規(guī)模是非常重要的,沒有一定規(guī)模的學生,就不能進行有效的探索成功的試驗?,F(xiàn)在,已經(jīng)從試點轉向常規(guī),規(guī)模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適當穩(wěn)定規(guī)模,把工作重點放在人才質量上是十分必要的。我們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首要的是處理好數(shù)量與質量的關系問題。沒有數(shù)量也就無從談質量,而沒有質量的數(shù)量是極其可怕的數(shù)量。因此,遵循科學規(guī)律,杜絕盲目擴張,是清醒而又明智之舉。應該堅持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適度發(fā)展規(guī)模。規(guī)模要依據(jù)師資、設備、校舍、社會需求等綜合條件而定,走漸進發(fā)展之路是最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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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jīng)濟效益的關系,維護廣播電視大學的社會公信度

我國的教育具有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屬性,培養(yǎng)社會所需要的各級各類人才是高等院校的責任和使命。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如果以市場經(jīng)濟為理由,片面追求經(jīng)濟效益,就會使教育脫離本質屬性,教育教學活動就會變成商品化。教育教學活動一旦商品化,就會危害社會,貽誤子孫。我們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存在為追求經(jīng)濟效益,而不惜損害廣播電視大學聲譽的不良傾向。

中央電大校長道凱同志在全國電大書記校長會上指出:“招生規(guī)模問題已經(jīng)解決,質量、結構和聲譽問題需要更加重視”。聲譽是一種無形的資產(chǎn),聲譽是一種特質的廣告。聲譽不好,生存難保。維護電大的聲譽,電大人都有責任。首先從維護社會效益做起,具體的就是抓細節(jié),抓服務,抓質量,抓品牌,經(jīng)過長期的打造過程,贏得社會各界良好的口碑,增強社會的公信度。當然,我們強調社會效益,并不是否定經(jīng)濟效益,教育也有成本有投入,在講求社會效益的同時,也不可忽略經(jīng)濟效益,這種經(jīng)濟效益與片面追求經(jīng)濟效益是有本質

區(qū)別的。它是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基礎上實現(xiàn)的經(jīng)濟效益,有了這種效益增長,將為進一步提高社會效益,提供更加充實的經(jīng)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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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好教學資源供與求的關系,真正發(fā)揮好終身學習平臺的作用

遠程開放教育與傳統(tǒng)教育的根本區(qū)別在于“網(wǎng)絡”,廣播電視大學的自身優(yōu)勢也在于“網(wǎng)絡”,“網(wǎng)絡”是廣播電視大學的中樞神經(jīng)?!熬W(wǎng)絡”的功能發(fā)揮得越好,電大的優(yōu)勢越明顯。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從廣播、電視直接授課到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多種媒體相結合的多樣化教學活動的轉變;從文字教材為主到文字、音像、課件(CAI)、網(wǎng)絡課堂、教學包等多種媒體綜合利用的轉變,使學習者的學習不再受時間、空間、地域的限制。在教學領域內,這應該是一個重要的突破。但是,目前教學資源的數(shù)量不足、質量不高的問題仍然突出。因此,資源建設仍然是電大教學活動的重中之重,有關部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采取共建的方式,統(tǒng)籌規(guī)劃,上下協(xié)調,分工負責,使網(wǎng)絡匯聚更優(yōu)質、更豐富的學習資源,為學生提供更體貼、更周到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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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好長遠規(guī)劃與現(xiàn)實工作的關系,實現(xiàn)廣播電視大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長遠規(guī)劃與具體工作,一虛一實,一遠一近,各有各的功能。俗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它告誡人們想問題、做事情要站得高一點、想得遠一點。長遠規(guī)劃是事業(yè)發(fā)展的藍圖。有了藍圖,人們工作起來就有了方向,有了目標,避免走彎路,避免盲目性。藍圖還是凝聚力量,鼓舞士氣的旗幟,在藍圖的鼓舞下,人們可以煥發(fā)出無窮的智慧和干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率先制定出“十一五”規(guī)劃,明確了“十一五”期間,電大發(fā)展的總體目標。

第4篇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xiàn),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fā)展產(chǎn)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xiàn),[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tǒng)分析方法;5、理論聯(lián)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qū)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lián)系不大,相互脫節(jié),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xiàn)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jīng)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jīng)濟分析和經(jīng)濟憲法學。[xi]3、規(guī)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xiàn)。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xiàn)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guī)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lián)系實際、系統(tǒng)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tǒng)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tǒng)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guī)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guī)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guī)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xiàn),這樣離開規(guī)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tài)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xiàn)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xiàn)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xiàn)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xiàn)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xiàn)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guī)律出發(fā)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xiàn)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chǎn)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qū)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xiàn)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xiàn)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guī)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guī)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xiàn)象及其本質規(guī)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xiàn)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xiàn)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lián)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tǒng)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xiàn)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tǒng),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yǎng),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fā)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lián)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tài)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xiàn)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guī)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qū)別也有聯(lián)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qū)別也有聯(lián)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xiàn)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tài)的憲法只有經(jīng)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guī)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jié)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chuàng)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jīng)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xiàn)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xiàn)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shù)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xiàn)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xiàn)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xiàn)。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xiàn)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yōu)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xiàn)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fā),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fā)。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tài)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xiàn)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qū)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憲法經(jīng)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tài)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tài)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xiàn)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xiàn)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qū)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qū)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tǒng)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xiàn)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xiàn)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xiàn)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jīng)Q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xiàn)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guī)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xiàn)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jīng)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jīng)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xiàn)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fā)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shù)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tài)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fā)現(xiàn)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shù)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fā)現(xiàn)”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jīng)據(jù)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xù)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fā)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jīng)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guī)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fā)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lián)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yè)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xiàn)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guī)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fā)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lián)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yè)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yè)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shù)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jīng)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督?jīng)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jīng)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jīng)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規(guī)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jù)》,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wǎng)”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xiàn)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guī)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guī)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稇椃ǖ木瘛?,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jié),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fā)達的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第5篇

關鍵詞:憲法教學;反釋義學;法科學生;憲法實踐

前幾日,憲行專業(yè)袁同學看了我撰寫的《中國憲法慣例問題辨析》[1]一文后,遂有質疑、討論之沖動,于是我們就憲法教學與研究辯論了幾個回合。盡管袁的批評并沒有說服我,但卻提出了一個特別有意思的觀點,即“中國規(guī)范憲法學丟掉了中國”。我一聽這可不得了,這不是要說:整個中國憲法學幾十年下來,完全不得要領,避實就虛、回避真問題或者崇洋,拿外國憲法學來套中國的憲法實踐么?很顯然,袁同學深受他所服膺的中國政治憲法學的影響,而且我也相信,這不只是他一個人的看法――很多學生、學者都有這個觀念,不然,“中國政治憲法學”也不會突然“興盛”起來。這個現(xiàn)象本身倒值得琢磨:憲法學到底怎么了?

一、憲法學實踐品格的缺失

我們通常說,憲法是母法、根本大法,憲法學是核心中的核心。但真實的情況卻是,憲法學想說愛你真心不容易!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論實踐品格,憲法學似不如民法學、刑法學那般“真槍實彈”,立志于實務的學生,可能會認為學憲法沒有前途,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專門律師,但唯獨沒有“憲法律師”,法官可以審判這樣或那樣的案件,但絕無可能審判“憲法訴訟案”。論學理品性,憲法學好像又不如法理、法史那樣厚重有根基;刻板的憲法教材中往往充斥著各種政治話語,對于真正的學理問題,憲法學家常常不愿意或不能夠給出有說服力的解答。憲法本身的處境也好不到哪里去,較起真來,可以說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位高權重者也不得不宣示“忠誠于憲法”,但作踐起來,也可棄之如敝屣,真可謂:誰要真信憲法,誰就是“一大傻,如同當官的兒子開寶馬”(西政某教授語)!

這樣刻薄自己所從事的學科,絕非聳人聽聞、矯揉造作,在某種程度上,它的確是一個嚴峻的事實。當然,如此描述未見得十分準確,但也大致如此。而且,我說的是傳統(tǒng)的或主流的憲法(釋義)學:它以現(xiàn)行憲法文本為中心,以憲法規(guī)范作為推理和解釋的前提和依據(jù),認為無論如何,憲法條文(有時候特指正文)絕不能被違背,否則法將不法。[2]但是,這套理論最大的困境是,居然無法找到一個可資解釋的憲法案例!所以,當“孫志剛案”、“齊玉苓案”出現(xiàn)之后,憲法學家們就如同抓住救命稻草一般,不遺余力地加以闡釋,似乎要眾志成城地解釋出一個“憲法審查”的制度出來,以推動憲法實施??墒牵@兩個案件(尤其是后者)卻沒有按照預期的方向發(fā)展??雌饋?,這條向右的“邪路”要走向死胡同。

二、“齊玉苓案”引發(fā)的思考

可能連齊玉苓自己都沒有想到,她的名字會在中國憲法學史上留下濃重的一筆。但有意思的是,“齊玉苓案”嚴格說來不是一個憲法案件,它只是一個普通公民的姓名權被他人侵犯的民事糾紛,法院的終審判決也是判定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沒有任何一部立法的合憲性受到審查,即便是被告的侵犯行為最終被定性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法釋〔2001〕25號),但由于被告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且最高院自身也不認為這是在進行違憲審查。就是這樣一個案件,當時卻被媒體稱為中國“憲法第一案”。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法院的判決引用了憲法條文――真正的違憲審查不僅要求在形式上引用并解釋憲法條文,而且還要求在實質上對下位法或個案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判斷,尤其是對下位法的憲法判斷,真正引發(fā)人們爭議甚至猜測的最高院的“批復”行為本身。因為部分法學家更愿意把最高院的這一非常規(guī)動作理解成司法權自我擴張的“司法搶灘”,公眾和媒體也有意無意地將“齊玉苓案”與“憲法司法化”聯(lián)系在一起。對此,有學者做出了如下評論:“最高法院《批復》的意義是歷史性的而非學術性的,它是一個象征和標志,或許是中國憲法訴訟的先聲,改革的開始,有可能成為中國史上的一個里程碑。”[3]這個觀點無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齊玉苓案”真是中國憲法訴訟第一案,那么,再怎么高度評價它的意義也不過分。

從理論上講,該案所涉及的最大問題是:憲法究竟是不是法?如此發(fā)問,顯得有些奇怪。但在中國特定語境下,卻是一個真問題,因為它事關憲法能否適用的問題?,F(xiàn)行憲法頒行近20年,才有媒體所謂的“憲法第一案”,可見實施狀況令人擔憂。是“齊玉苓案”讓人們看到了《憲法》由“束之高閣”的政治綱領落實為實實在在的法律的契機。憲法之所以還要面臨是不是法的質疑,那是因為我國體制中缺乏讓憲法成為法的程序和機制(至少是不完善)?!褒R玉苓案”一度被看作是推動這一機制建立的典型案例,當公眾、媒體和法學家在這樣看的時候,心中與之比對的是美國當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人們設想的是:“齊玉苓案來了,還會遠嗎?”正當大家都在積極討論如何讓憲法進入法院的問題時,最高院的一個決定改變了部分法學家思考問題的方向。200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廢止2007年底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其廢止理由是“已停止適用”。這一《決定》使得法學家開始反思中國的“憲法司法化”之路。

三、法科學生容易走向“反憲法釋義學”

這個時候,有人站出來說不妨向左,而且還不至于退回“老路”。這條路要求我們放開視野,不要局限于法學――尤其是美國憲法學的狹窄視域中,要用政治憲法學或憲法社會學的思路來闡釋現(xiàn)行憲法。照這一(或“這些”)思路,中國一直就在實施,只是與爾等孜孜以求的不同罷了。這樣,傳統(tǒng)的憲法學就面臨著種種指責,諸如“視野狹窄”、“崇洋”、“沒有問題意識”、“染上現(xiàn)代病”等等。相較之下,憲法研究的新思路,不僅可以“貫通中西”,而且能夠“打通古今”,不僅有歷史的深度,還有哲學的高度,更重要的是,它不再唯外國憲法理論馬首是瞻,它要建立立足于大地的中國憲法理論。不得不說,這一理論沖動“聽起來很美”、“看起來很闊”。這大概也是袁同學敢于說出“中國規(guī)范憲法學丟掉了中國”的底氣所在。正如袁同學所說,如此的理論嘗試“未嘗不是一件有趣的事情”,我則認為“不光有趣,而且有益”。拓寬視野、開辟新思路,當然是好事情,但要經(jīng)得住推敲,允許推敲。

事實上,不是中國憲法學丟掉了中國,而是中國憲法學缺乏研究對象,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政治――社會憲法學說,“不要拿外國憲法學來套中國的憲法實踐”。但我恰恰認為,中國基本上就沒有憲法實踐(這或許太過偏激,但在憲法訴訟的意義上應該是成立的),只有政治實踐,而這個政治實踐從根本上來說恰恰是反憲法(也就是反規(guī)范憲法)的。政治――社會憲法學的目的就是要把中國的政治實踐強行論證為“實踐”,里面的邏輯其實很混亂?;蛟S,我們沒有必要糾纏于學派之間(如果算作學派的話)的種種論爭與沖突,其中的問題多且雜,非這篇小文所能陳述得清。這里真正要關心的是,作為憲法專業(yè)的學生和老師,對中國憲法學究竟應該抱持怎樣的態(tài)度?

四、認真對待憲法和憲法釋義學

對此,英國著名憲法學家戴雪在其名著《英憲精義》中曾有這樣一段經(jīng)典界定:“聽憲法課的學生,既不是為了批評憲法、也不是為了表示崇敬,而是為了理解它。講憲法課的教授則應該認識到,自己既不是批判家,也不是辯護士,更不是頌揚者,而僅僅是一位解釋者;他的職責不是抨擊,不是捍衛(wèi),而只是解釋它的法律?!盵4]戴雪雖然談論的是英國情形,但這段話未必不適用于中國。要客觀解釋現(xiàn)行憲法,首先就是要相信憲法――不是相信它在實踐中的每個層面都具有實效,而是要相信,這樣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便我們不認同其中的某個條款或內容,我們也只能通過符合邏輯、符合現(xiàn)代原理的解釋方式將那些我們不喜歡的內容排除出去,而不能人為地、任意地相信某些內容,而舍棄另外一些內容,更不能動輒重來。說白了,憲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從最高權力安排、到個人權利保護,再到具體制度實施,無不相互關聯(lián),內在扣合?,F(xiàn)行憲法即便再不如意,但它的的確確已經(jīng)實施30余年(如果只從八二年算起的話),憲法學經(jīng)過幾代學人的努力,雖有不甚科學之處,但也是有相當積累,如此多的憲法教程、論文就是明證。

羅馬非一日建成。憲法實施,憲法學的發(fā)展,也非一日之功。總想畢其功于一役,總想天翻地覆從頭來過,到頭來都只能“付諸笑談中”。所以,很可能不是“憲法學丟掉了中國”,而是咱們丟掉了憲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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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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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1.實驗對象

學生都是來自三中的七年級學生,都受過至少5年的英語教育,分班前進行過測試,按入校測試成績把學生分成了5個平行班。這種分班方式長期以來得到了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認可,認為比較公平。教師都有至少12年的英語教學經(jīng)歷,其中龔老師多媒體技術比較好,設計的教學課件曾經(jīng)榮獲南昌市一等獎。

2.探究性學習的實施

筆者采用的探究性學習的基本過程是“問題、探討分析、結論、驗證結論、建構”?!皢栴}”主要是學生在學習或解題的過程中的遇到的困惑,或教師提出的需要學生特別注意的事項。這些問題都是有關教材中的一些語法、英語句子的處理、中英文句子結構的差別以及閱讀理解等?!疤接懛治觥苯處熅吞峁┹^多相關材料(這里要注意材料的多樣性),用課件呈現(xiàn)給學生看,學生分組討論,必要的時候也會給學生一點幫助。討論結束之后,讓學生代表說出他們小組討論的結果;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學生相互之間有個比較,有效地利用初中生爭強好勝的心理。教師讓學生做大屏幕上的相關練習,并讓不同小組的學生回答不同小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來,即A組成員回答第1題,如果其他學生有不同看法,教師用紅色字體寫在旁邊,接著讓其他學生回答問題。之后公布正確答案,讓他們再一次調整結論,最后形成自己的知識網(wǎng)絡,如果有偏差,老師進行引導性的調整。信息加工學習理論告訴我們,“凡給予充分注意、多樣化的、精巧的和富于意義的加工(高水平加工)信息,保持時間長且記憶清楚”。

3.數(shù)據(jù)的收集

數(shù)據(jù)就是學生期中、期末考試的成績。期中、期末考試的試卷都是由市里統(tǒng)一命題,學生單人單桌,并且學生所在的考場都是由電腦隨機分配的。每個考場均只有30個學生,并且由班主任監(jiān)考,舞弊的可能性比較小。閱卷都是封閉式、流水作業(yè),每個老師負責一題的批改。分數(shù)由教務處專門人員統(tǒng)計,統(tǒng)計好之后才拆封試卷。

二、結果分析

我們用SPSS19.0對2012-2013年期中、期末考試成績的數(shù)據(jù)進行了分析。之后進行One-WayANOVA分析,數(shù)據(jù)表明各個班學生平均成績之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同樣的,我們對該學期的期末考試成績進行了統(tǒng)計上的分析。用One-WayANOVA對各班平均成績進行了比較。數(shù)據(jù)說明5班的成績和其他4個班的平均成績之間存在顯著性的差異。

三、討論

期中考試各班平均成績雖然有差距但是不顯著,原因在于任何方法的使用都要經(jīng)過一定的時間才能顯示出來。其他4個班期末考試平均的成績和5班的成績存在顯著性差異,這說明多媒體環(huán)境下的探究性學習由利于提高學生成績。原因在于;這種方法更有利于學生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比如所以例句中,出現(xiàn)be動詞的地方都用紅色字體標明出來:I'mateacher.Tomistall.YourfriendisAmerican.Youarestudents.Heisathome.Mymotherisaworker.Theyaredoctors.學生最后正確的結論也用不同字體和顏色進行了強調。學生在采用探究性學習之后,他們對這個知識會有較深的理解,更容易和其他知識形成網(wǎng)絡體系。探究性學習其實是一個“做中學”的過程,這個過程所得出的結論記得更牢,認知心理學中的信息加工理論的深層加工意思是一致的。學生在上英語課的時候比較興奮,情緒高漲,這也很能說明問題:他們對英語有很高興趣。

四、結論

第8篇

一、新時期高校教育教學供需關系分析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使得傳統(tǒng)的勞動密集型產(chǎn)業(yè)向知識密集型產(chǎn)業(yè)轉變,知識、信息、技術在產(chǎn)業(yè)的建立和發(fā)展中發(fā)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職業(yè)技術教育,在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中的有益性愈加突出。市場經(jīng)濟在我國的建立和完善,供需關系的廣泛建立使得教育面臨產(chǎn)業(yè)化、市場化的挑戰(zhàn)。就目前來看,高等教育的市場化、產(chǎn)業(yè)化已經(jīng)有了一定的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為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廣泛建立、培訓項目范圍的擴大化。然而,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學的產(chǎn)業(yè)化、市場化才剛剛起步,這與社會、市場、學生、家長對高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求存在錯配和供給不足的矛盾。以下從供求角度詳細分析。

(一)高校教育教學的“供”

改革開放和擴招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發(fā)展迅速,生源供給充沛,專業(yè)設置不斷精細化。從量上看,我國的高等教育基本滿足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專業(yè)設置的精細化基本滿足了各行各業(yè)對專業(yè)人才的需求??傮w上看,人才供給大大超過了社會實際需求,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問題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但是,部分學生熱衷于某些專業(yè),生源數(shù)量往往超過招生數(shù)量,而一些特殊專業(yè)則門口羅雀。地區(qū)發(fā)展的不同對人才的需求無論是在專業(yè)素質還是人文素養(yǎng)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東部、南部沿海城市成為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的首要選擇,而廣大中西部地區(qū)則高素質人才供給不足。專業(yè)、地區(qū)、生源、教學資源存在嚴重的錯配問題。從質上看,隨著擴招和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生源進一步擴大但畢業(yè)生素質卻在不斷降低,這不僅表現(xiàn)在專業(yè)素質上,更表現(xiàn)在人文、道德素質上。從高校教育教學的實際上看,這種資源錯配也較為突出。(1)高校之間的資源錯配。少數(shù)著名高校擁有相當充足的資金、師資、生源,而大部分高校則資金不足、師資較弱。(2)在專業(yè)設置上,部分專業(yè)生源過分充足但師資缺乏,部分專業(yè)生源不足但師資充裕;同時,高校內部的資源錯配。部分專業(yè)師資不足,而部分專業(yè)則師資過量。(3)專業(yè)培養(yǎng)的特征不明顯。研究型人才和實務型人才的特征不明顯,主要是培養(yǎng)方案和培養(yǎng)方法不恰當。這造成我們所培養(yǎng)的學生千人一面,個性化和創(chuàng)新性不明晰。究其實質在于,在我國高校整體上專業(yè)設置缺乏規(guī)劃,導致一旦某專業(yè)在某時期比較熱的時候,高校一擁而上辦專業(yè),加劇了資源的錯配。(4)在課程設計上,過分僵化的設計缺乏人性化、個性化的設計。一方面,高校提供的課程大多為通識性的知識,注重理論傳授,忽略了實際操作能力的要求;另一方面,個性化的課程過少,如書法、美術、珠寶鑒賞等受學生歡迎的興趣課程幾乎沒有設計。從高等教育的制度支撐上看,我國的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定、高校的管理規(guī)定。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學生道德規(guī)范、學生學術規(guī)范以及心理健康標準、體育素質標準等標準。從強制性上看,大多數(shù)規(guī)范僅具有建議、知道的性質,即使作為效力最高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僅僅規(guī)定了大量的任意性條款。這造成高校在實行教育教學管理時缺乏依據(jù),尤其是剛性的規(guī)范,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定難以真正有效地落到實處。

(二)高等教育教學之“需”

從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看,隨著科技的發(fā)展,產(chǎn)業(yè)結構的調整,科技人才在經(jīng)濟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技術人才的重要價值也日益凸顯。根據(jù)國務院2010年6月6日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2008年每萬人中研發(fā)人員24.8年人/萬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為24.4%,受過高等教育的占比為9.2%;依據(jù)規(guī)劃到2020年這一數(shù)字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研發(fā)人員為43年人/萬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28%,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占比為20%。從一個側面看,這也反映了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對人才的需求狀況,即研發(fā)人員、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較大,人才的受教育程度要求較高。這就要求高等教育應為國家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培養(yǎng)更多的、素質高的研究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從學生的狀況而言,市場經(jīng)濟的一個副作用是催生了80、90、00后較強的競爭意識和物質、金錢觀。實用主義、功利主義的觀念在這幾代人的價值觀中占據(jù)極為重要的地位,信仰、價值觀的缺失導致價值評判的易位。反映在求學上,表現(xiàn)為盲目跟風,缺乏目的和規(guī)劃,缺乏主動性。反映在就業(yè)上,表現(xiàn)為缺乏職業(yè)規(guī)劃、盲目就業(yè)、眼高手低。當前社會競爭激烈,就業(yè)壓力尤為嚴重的情況下,學生的求學更加側重于實用有效的專業(yè)、知識,對理論性或需轉化實用的知識的渴求程度明顯低于對實用知識、技能的訴求。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的結合使學生渴求一種實踐性較強且適應時展的知識和技能,因而處理問題、解決困境的能力在當前尤為重要。盡管各個高校的教學規(guī)劃中也存在著實踐性教學的規(guī)劃,而且也實施著規(guī)劃的內容,但由于學校、社會重視程度不足以及作為實習生“零”回報的設計,大大挫傷了學生的積極性,實踐性教學大多流于形式,弄虛作假在所難免。

(三)高等教育教學的“供”“需”平衡

通過上述分析,高校教育教學的供與需并不平衡,存在資源錯配、供需不平衡的問題。一方面,部分教育資源供給過足,表現(xiàn)在部分專業(yè)設置的過量和部分行業(yè)需求供給過足等方面;另一方面,部分教育資源供給嚴重不足,表現(xiàn)在高技能技術人才培養(yǎng)、環(huán)境科學、天體科學等方面。之所以出現(xiàn)資源錯配、供需不平衡,原因在于缺乏科學、合理、有效以及長遠的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和教育教學促進規(guī)劃,忽視學生在教育教學中的主體地位以及后置性的教育教學方法。具體而言,雖然我國也存在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但相比歐美國家,我國的規(guī)劃未能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狀況和學生價值觀變化的實際緊密并有效結合,忽視了教育教學的規(guī)律。長期以來,教育教學的管理性、監(jiān)督性被過分強調,教育產(chǎn)品消費的特征被忽略,學生在教育教學中一直處于被動和被監(jiān)管的地位,忽略了市場規(guī)律和教育規(guī)律,后置式的教育教學管理難以應對變化的實際。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和高等教育教學供需不平衡、資源錯配明顯的問題,高等教育教學管理活動應從以下方面作出改進:(1)從國家教育和人才培養(yǎng)的宏觀層面,應當注意高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yǎng)與研究型人才培養(yǎng)的不同特點,強化不同人才培養(yǎng)的方法、方式上的不同,更加側重辦學的專業(yè)化,改變以往剛性的綜合辦學、計劃辦學,實施有計劃、有步驟的專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人才培養(yǎng)計劃,更加強調專業(yè)發(fā)展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適應性,著力解決就業(yè)難問題;(2)從高校教育教學的微觀層面看,強調市場經(jīng)濟的價值規(guī)律,明晰學生教育消費者和教育管理接受者的雙重身份,更加注意教育服務的人性化,提高教育教學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改變過分強調管理的舊觀念;(3)強調學生的主體地位,以學生的發(fā)展設置專業(yè)和教學規(guī)劃并注意學生的參與性,在培養(yǎng)上應注意學生的價值偏好,改變以往“一切都是為你好”的強迫或半強迫的培養(yǎng)方式;(4)注意教育教學管理活動的前置性,改變以往后置的專業(yè)發(fā)展、招生就業(yè)、心理健康教育等培養(yǎng)方法;(5)教育教學活動更加人性化,強調學生的參與和提升學生興趣,在課程設置和教授上強調學生的參與和興趣;(6)確立人本觀念和教育服務觀念并以此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設計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定,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參與性,注重教育的消費性、服務性和規(guī)律性。

二、現(xiàn)行法框架下探索設計教育教學管理路徑的制度支撐

從我國現(xiàn)行立法體系看,依據(jù)立法和效力位階,我國關于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的立法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規(guī)范:第一層次為法律規(guī)范,主要包括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屬于法律層面的規(guī)范;第二層次為行政規(guī)范,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的規(guī)范,包括了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有關高等教育教學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guī)以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第三層次主要是經(jīng)國務院、教育部等行政機關批準在高校內部實施的管理規(guī)定。從法律淵源的角度看,既包括國家制定法,也包括了高校的管理規(guī)定、習慣、黨的決定等非正式法律淵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促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體制機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诖耍诂F(xiàn)行法范圍內探索出一條特色的、符合教育規(guī)律和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趨勢的高等教育教學管理之路具有重要意義。對法的淵源,可作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的劃分。所謂正式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所謂非正式淵源主要是習慣、慣例等規(guī)范。以下分而述之:從正式淵源的角度看,主要是上述三個層次的立法,依據(jù)立法法第7條、第8條、第56條、第63條、第71條、第86-88條之規(guī)定,法律在上述正式法律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規(guī)范依據(jù)各自的權限對法律僅有有限的規(guī)定權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guī)定?;诖耍苡斜匾獙逃?、高等教育法做一具體分析。依據(jù)高等教育法第28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利:(一)依據(jù)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據(jù)此,高校有權利制定并實施自治管理規(guī)范,組織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并享有一定的處罰權。從此條來看,高校對教育教學活動可以依法實施獨特的自治管理活動。結合立法法的規(guī)定,高校可以通過制定并實施自治管理規(guī)定、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定、學生處分規(guī)定等,在程序上需報經(jīng)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可。據(jù)此,在制定法框架內,高校教育教學活動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的方式并經(jīng)一定的程序可以實現(xiàn)創(chuàng)新改革的目的。從非正式淵源的角度看,高校教學教育管理活動的主要依據(jù)包括高校制定的校紀校規(guī)、習慣、慣例等。通過上述分析,高校有權制定并實施教學管理規(guī)范并享有一定的處罰權??傮w上看,這些校紀校規(guī)包括兩種:一種是須經(jīng)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具有強制性的管理規(guī)定;一種是不須批準的具有建議、指導性質的管理規(guī)定。前者的制定和實施成本相對較高,而后者則缺乏強制力,實施效果差強人意,但此兩者在當前的教育教學管理中仍具有重要的價值,不可偏廢。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教育在我國也同樣有著悠久的歷史,形成了大量的習慣、慣例,如秋季入學、老師授講學生聆聽、上請下教達者為師、不能遲到早退、不能無故缺學等。這些習慣、慣例在學生的啟蒙、初等、中等教育中發(fā)揮了重要的行為強制和心理強制的作用,在高等教育中雖然也發(fā)揮著作用,但主要是一種心理強制的作用,依靠學生的自覺實現(xiàn)。由此,將一些符合時展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的教育習慣、慣例成文化并通過有效的管理規(guī)定實施,實施對于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具有重要的價值。

三、現(xiàn)行法框架下的教育教學管理路徑思考

第9篇

關鍵詞:多媒體;教學;網(wǎng)絡

多媒體指載遞信息的文本、圖形、聲音、圖像等的組合。多媒體通信使人們在傳遞和交換信息時不再是利用單一信息媒體,而是同時利用多種信息媒體,即以“可視的、智能的、個人的”服務模式,把通信、電視和計算機三種技術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聲、圖、文并茂,用戶可以隨心所欲地不受時空限制索取、傳播和交換信息。在信息技術中,多媒體和電腦網(wǎng)絡對教育的影響極為深刻,集圖、文、聲于一身的多媒體技術由于其優(yōu)越的功能為學校提供了理想的教學環(huán)境,給學習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這是其它媒體(幻燈、投影、電影、錄音、錄像、電視等)所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的。

一、多媒體系統(tǒng)的構成

多媒體計算機系統(tǒng)是用計算機把多種信息媒體集成并控制起來的系統(tǒng)。

多媒體系統(tǒng)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1.多媒體硬件系統(tǒng)。包括計算機硬件、聲音、視頻和多媒體的輸入/輸出設備和裝置,通信傳輸設備和裝置。

2.多媒體操作系統(tǒng)。具有實時任務調度,多媒體數(shù)據(jù)轉換和同步算法,對多媒體設備的驅動、控制較形用戶界面等功能。

3、多媒體創(chuàng)作工具。具有操縱多媒體信息,進行全屏幕動態(tài)綜合處理的能力,支持應用開發(fā)人員創(chuàng)造多媒體應用軟件。

二、多媒體教學網(wǎng)絡

計算機技術、多媒體技術相結合并融入到教學過程中,已成為現(xiàn)代教學一個新興的教學手段。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及其網(wǎng)絡教學系統(tǒng),能使以往靠多種設備、技術才能實現(xiàn)的課堂多媒體教學集計算機于一身,并能與現(xiàn)代通訊設備形成網(wǎng)絡,構成全方位、多渠道、交互式的教學系統(tǒng)。多媒體教學系統(tǒng)是一種全新的教學系統(tǒng),它集聲音、圖像、視頻和文字等媒體為一體,能產(chǎn)生生動活潑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記憶能力;同時,充分利用多媒體的表現(xiàn)力、參與性、重視力和受控性強的特點,既能達到傳授知識、開發(fā)智力、培養(yǎng)能力又能實現(xiàn)因材施教和個別化教學的目的。

一般說來,可以把多媒體網(wǎng)絡看成是由各自具有自主功能而又通過通信手段相互連接起來的復合系統(tǒng),以實現(xiàn)彼此交換信息和共享資源的目的。

多媒體教學網(wǎng)絡是利用電腦技術、網(wǎng)絡技術、信息技術和多媒體技術進行現(xiàn)代教學活動的一個龐大系統(tǒng),是在多功能教室中,把影視、圖形、圖像、聲音、動畫和文字等媒體實時、動態(tài)地引入教學過程中的一種專用教學平臺。教師通過服務器控制學生瀏覽的權限,同時,學生在一定的權限內可以自由選擇學習內容。

三、多媒體教學系統(tǒng)的優(yōu)勢

利用多媒體系統(tǒng)的硬件系統(tǒng),操作系統(tǒng)在多媒體應用軟件中制作的多媒體教學課件,集文本、聲音、圖像和動畫為一體,把它應用于教學并實現(xiàn)網(wǎng)絡化,打破了傳統(tǒng)的教學方法,給傳統(tǒng)教育模式帶來深刻的變革,形成新的教育模式,具有無比的優(yōu)越性。

首先,多媒體教學課件的交互性有利于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認識主體作用的發(fā)揮,人機交互是電腦時代的一大特點,多媒體教學課件所具有的圖文并茂、豐富多彩的人機交互界面,能有效地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產(chǎn)生強烈的學習欲望,同時,還有利于發(fā)揮學生的認識主體作用,從而避免了傳統(tǒng)教學過程從教學內容、教學策略、教學方法、教學步驟及學生作業(yè)都由老師決定學生只能被動地參與。

其次,多媒體教學課件的豐富的內容、動聽的視覺效果,組織嚴密的邏輯結構,友好的界面有利于知識的獲取,更符合教育心理學,使用Authorware制作的《工程制圖》多媒體教學課件,利用交互界面你可以隨意選擇“順序閱讀”“選擇閱讀”及“快速瀏覽”,為了檢驗學習效果,還可選擇“學習”來檢查閱讀效果,同時,也可返因前一章或退出本課件。心理學家瑞特拉(Treicher)通過大量實驗證實:人類獲取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上加起來就有94%,還有3.5%來自嗅覺,1.5%來自觸覺。利用多媒體網(wǎng)絡課件教學,調動了每個學生的感覺器官,使學生通過手動、眼看,耳聽,獲得知識和信息,提高了學習效率。這就是說,在學習過程中,把感官都調動起來,認識的保持將大大優(yōu)于傳統(tǒng)教學的效果。由此可見,多媒體教學課件不僅有利于知識的獲取,而且非常有利于知識的消化與保持。

再其次,多媒體教學課件還為學習者提供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學習空間,使學習者在學習時更具有自主性和選擇性,更能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宗旨。

此外,由于多媒體教學網(wǎng)絡強大的滲透性,并能自我檢查學習效果,信息量大在的特點,打破了時空局限,實現(xiàn)了資源共享。:

四、系統(tǒng)應用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多媒體教學系統(tǒng)已廣泛應用于現(xiàn)代教學過程中,但實際應用中還存在許多不足。

首無,在多媒體通信中,信息媒體多種多樣,數(shù)據(jù)量巨大,高倍率的壓縮比往往是以損失原始數(shù)據(jù)信息為代價,因而多媒體本身的質量受到限制。

其次,多媒體通信的實時性要求,除了與網(wǎng)絡速率有關,還受通信協(xié)議的影響。